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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0 热度:36

建筑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建筑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建筑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健全完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推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现制定《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员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符合“****”的要求,有利于领导班子专业、文化、年龄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符合本单位或部门领导职数的规定,符合缺额岗位对领导人员素质的要求。

二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2)具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奋发向上的工作精神,能够带领员工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有公认的工作实绩。

(3)有事业心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岗位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化、业务素质,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相应的经营理念。

(4)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勤奋敬业。

(5)密切联系群众,作风严谨,雷厉风行,有全局观念,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6)选拔担任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成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一般应是后备干部人选;

身体健康。

三 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 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及相对控股单位的董事长,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推荐给该控股公司股东会选举。

总经理由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该公司党组织讨论后,推荐给董事会,董事会研究后,报集团公司党委,预审考察后,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批复给该单位董事会,由该控股公司董事会聘任。控股公司单位的副总经理选拔任用程序同上。

第六条 参股公司产权代表,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后,按法定程序进入该单位董事会。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人选、分公司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或民主推荐,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公司发文聘任。

第八条 分公司副职人选,可由分公司经理提名或分公司党(总)支部推荐,分公司经理与党(总)支部书记取得一致意见后,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发文备案。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党群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党委发文备案。

分公司党(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工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条 谈话 宣布

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和相对控股单位的正职、参股单位产权代表、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正职、分公司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谈话,并由公司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宣布,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和相对控股单位的副职、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副职、分公司副职由分管领导谈话并宣布,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宣布。

四 组织考察

第十一条 考察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察过程中要根据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以及岗位的具体要求,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尤其对工作实绩重点考察。

五 考察程序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组成两名以上成员的考察组,考察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采取民意测评、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后,力求形成全面、客观的书面考察材料。

六 任(聘)用期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聘后,要制定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经营管理目标和双方的责、权、利。同时,要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以业绩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年度考核、经济责任考核等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全面进行工作述职,接受组织、人事部门考评及职工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对任期内的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调离、解聘原任职岗位的领导人员,在免职或解聘前,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 在任(聘)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聘)期内享受所在任(聘)岗位的待遇,被免职(解聘)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新的工作岗位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免除(解聘)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免除(解聘)现任职务:

(1)经考核未能完成任期目标要求的;

(2)因工作需要同级转换职务的;

(3)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

(6)因其它原因需要免除(解聘)职务的。

第十八条 辞职

辞职分自愿辞职和责令辞职两种。

自愿辞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主动要求辞去所任职务的,可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递交个人书面辞职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正式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正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职。各单位副职因个人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主动要求辞去所任职务的,可向本单位主要领导递交个人书面辞职报告,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答复。

责令辞职: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聘)期间的表现,年度考核与职代会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正职和副

职,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分别研究决定,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除(解聘)其职务。对被责令辞职的领导成员,可分配适当工作。改正错误、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亦可再次担任领导职务。

七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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