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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企业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25

建筑劳务企业印章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企业印章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管理,正确使用印章,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印章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印章的制定、保管、使用、销毁等事项。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

第三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法定名称。公司印章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第四条 印章制发前应登记,并盖首次印鉴,以备查考,严禁擅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需要携带外出时,必须按合同的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立即交还。

第四章财务专用章

第七条 与公司财务相关的业务,一律使用财务专用章。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各类印章必须经该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严禁任何人私自用印。

第九条 用印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滥用、错用。使用各类印章应建立相应登记制度,以便备查。

第十条 公司用印范围是:报告、请示、通知、通报、决议、决定、函件、批复、意见、报表、协议书、介绍信以及其他需用印的事项。

第十一条 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介绍信,必须使用留有存根的统一格式,并经相应级别的领导批准,持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的必须是公司在岗员工。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行政印章及各类专用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各类印章应在保险柜或有加固措施的桌、柜中存放,所有房间的门、窗要有加固措施。用印后,应及时将印章放回原处并锁牢,严防被盗或丢失。

第七章印章的销毁

第十四条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将印章封存。

第十五条 建立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印章销毁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派两人或两人以上监毁并签字。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个人擅自刻制和启用印章者,一次罚款200-500元,并由公司研究处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因私刻公章造成公司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公司依法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章管理人员,未经领导批准或不按相关制度擅自使用印章者,一旦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第十八条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携带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外出使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300元。

第十九条 各类印章要妥善保管,凡检查中发现乱存、乱放的,对责任单位一次罚款50-100元。

第二十条 负责保管印章的部门或个人未经主管领导审批擅自将公章借出或在重要文件上盖章,因此引起法律纠纷的,对经办人罚款3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后果严重的,经公司研究可直至辞退。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未经公司授权,对外签订工程合同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印章的,对经办人罚款300元,由此引起法律纠纷的,经公司研究可直至辞退。

第二十二条 违规使用财务印章的,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印章废止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废止印章的,对印章保管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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