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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32

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集团)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高速公路事业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根据《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局(集团)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局(集团)科技发展规划,研究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管理科学发展的重要技术问题、关键技术问题的项目,以及对交通科技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应用、开发、推广项目。包括获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以及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结题管理和成果管理等。

第四条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局(集团)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局(集团)科技项目分为在交通部或省交通运输厅立项的计划内项目和未在上级管理部门立项的计划外项目两类。

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原则:

(一)符合局(集团)科技发展规划;

(二)立足局(集团)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着力解决科学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创造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推广及应用价值,能够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充分调研,避免重复。研究内容创新、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可行;

(四)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具备完成条件和能力,准备工作充分,研究经费落实。

第七条 在省交通运输厅立项的计划内科技项目分为三部分内容:

(一)重点科技项目计划。指在交通建设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技术难题或遇到的急需解决的科技项目。具有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推广面广、经济效益显着、应用前景广阔的特点;

(二)一般科技项目计划。指下属单位急需解决的不具有代表性的科技项目。但是技术经济指标较先进,能够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指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技术成熟,不需要做中间试验研究,能够直接用来大面积推广,并能够产生显着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等。

第八条 计划内项目的申报于每年的10~11月份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

第九条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填报材料,会同相关部室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提出申请的科技项目从先进性、适用性、可行性等方面予以评价,确定可申请列入省交通科技计划的项目。入选项目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条 针对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急需解决问题,各单位自筹资金、自行开展的科技项目为计划外项目,可随时向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申报立项,经审批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登记或备案立项。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计划内项目在计划下达一个月内,由省交通运输厅(甲方)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局(集团)(丙方)签订项目《专项合同》,各方按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组织实施。不按期签订《专项合同》的项目,按自动撤消处理。

第十二条 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计划内并符合招标条件的科技项目,应按照《河北省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标,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局(集团)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和各筹建机构的科技项目由局(集团)负责组织招标并签署服务合同,不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由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和各筹建机构自行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并签署服务合同,合同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其它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文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定并批准后实施,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并签署服务合同,合同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为确保项目研究的正确性,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可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对研究大纲进行专家评审。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承担单位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研究咨询或审查,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执行信息反馈制,项目承担单位每年6月和12月向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及保证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不做变更,如出现研究内容及预定目标有重大变动或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经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在实施中需要中途撤消、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把项目撤消、中止的原因,经费决算以及固定资产购置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批准撤消项目剩余的厅补经费应全额上缴。

第十七条 对重大项目或由多家单位协作承担、涉及面广的项目,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采取协调会等形式加强调度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进行中间检查或评估。对执行不力的项目,要求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要追查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对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批复完成时间两年以上仍有未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再批准新项目的申报立项。

第十九条 对计划外项目,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情况进行指导和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可以鉴定、评审、验收、总结、撤消五种方式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同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资料(包括鉴定大纲、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效益分析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只验收不鉴定(评审)的项目,对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不做要求)一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下达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通知并主持鉴定(评审或验收),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准备工作并参加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完成鉴定(评审或验收)后一个月内,

由承担单位负责办理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并按照河北省科技厅相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鉴定证书和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计划外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准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资料,邀请两位相关专家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经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查通过后委托省交通运输厅进行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补贴;

(二)新建工程中的科研专项资金;

(三)养护工程专项资金;

(四)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研究前期调研费;

(二)研究所用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三)研究用资料费;

(四)按相关规定提取的劳务费;

(五)项目技术论证费及必要的实验验证费;

(六)组织鉴定(评审)或验收所需费用;

(七)项目研究的其它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落实项目合同约定的配套资金,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保证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科技项目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是指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发明专利、技术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新材料配方、样品(样机)制造技术、计算机软件、研究报告、 论文、专着等。

第三十条 成果管理按国家科技部、交通运输部、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成果的所有权、转让权按有关协议、合同的具体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国家级、省部级和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奖励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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