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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0

电缆安全管理办法

电缆安全管理办法

1.总 则

1.1为了加强公司系统内电缆的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公司电缆管理部门为设备部。

1.3公司电缆敷设、检修、巡查等工作按公司设备分界由电气分公司、热工分公司、燃运分场、机修分场、发电部、物业公司负责,以上分场主任(公司经理)为本分场(公司)电缆安装、检修、巡查专责人。

2.管理内容

2.1 电缆敷设

2.1.1 敷设电缆的一般要求

2.1.1.1 选择电缆路径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2.1.1.1.1 电缆路径要短;

2.1.1.1.2 避免与其他管线交叉;

2.1.1.1.3 避开规划中需要施工的地方;

2.1.1.1.4 不接近易燃物及其他热源;

2.1.1.1.5 便于施工及维修;

2.1.1.1.6 不使电缆受到各种损坏(机构的、化学的、地下电流、水上锈锉、蚊鼠害等)。

2.1.1.1.7 以下电缆应尽可能分开或分段敷设:

2.1.1.2.1 不同机组之间;

2.1.1.2.2 同一机组双套辅机之间;

2.1.1.2.3 工作与备用电源之间:

2.1.1.2.4 全公司公用负荷之间;

2.1.1.2.5 动力与控制电缆之间。

2.1.1.3 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2.1.1.3.1 聚氯乙烯绝缘的电缆1 0倍电缆外径: ·

2.1.1.3.2 交联聚乙烯绝缘多芯电缆15倍电缆外径:

2.1.1.3.3 油浸纸绝缘多芯电缆(铅色、铠装)1 5倍电缆外径:

2.1.1.3.4 铅包电缆、橡皮电缆和塑料绝缘电缆及控制电缆按制造厂规定。

2.1.1.4 电缆从地下引出地面的2m部分,一般应采用金属保护管或保护罩保护,确无机械损伤场所的铠装电缆,可不加保护。

2.1.1.5 电缆的金属外皮,支托架及保护管均应可靠接地。

2.1.1.6 电缆布线的基本原则为:

2.1.1.6.1 电缆在支、托架上从上到下排列顺序一般为从高压到低压,从强电到弱电,从主回路到次要回路,从近处到远处;

2.1.1.6.2 同一层支(托)架电缆排列以少交叉为原则,一般为近处在两边,远处在中间,必须交叉时应尽量在始终端进行;

2.1.1.6.3 不同单元的电缆尽量分开;

2.1.1.6.4 隧道交叉口及电缆夹层人孔通道和出入口处的跨越电缆,应保证高度不小于1.4m。

2.1.1.7 电缆占用的支架长度:

电力电缆之间一般按有间距敷设,控制电缆可紧靠敷设,每把电缆占用支架长度可参考以下数值估算:

6kv电缆平均外径40-50mm,占用支架长度80-100mm;380电缆平均外径30-40mm,占用支架长度60-80mm;控制电缆平均外径20~30mm, 占用支架长度30-40mm。

2.2 电缆构筑物的要求

2.2.1 电缆隧道

2.2.1.1 隧道人孔出口数目及要求:

2.2.1.1.1 长度小于7m,一个出口;

2.2.1.1.2 长度在loom以内,应有两个出口;

2.2.1.1.3 长度大于100m时,每两个人孔距离不大干75m;

2.2.1.1.4 人孔直径应不小于700mm。

2.2.1.2 电缆隧道的防火要求见2.2.2;

2.2.1.3 对隧道防止地下水的入侵和积水的措施:

2.2.1.3.1 严禁管沟水排入隧道;

2.2.1.3.2 与管沟交叉处应密封好;

2.2.1.3.3 应保证有0.5-1%排水坡度,应有排水小沟将水引至集水并排到下水道,必要时设自动启停的排水泵。

2.2.1.4 与管沟交又方式:

2.2.1.4.1 降低或提高隧道标高,但应考虑好排水:

2.2.1.4.2 压缩隧道高度(不小于1.4m)及支架间距(不小于1 50mm)或增加隧道宽度及支架长度或减少支架层数。

2.2.1.5 隧道人孔盖板应能用同一的钥匙从外面或里面打开,打开后不能自动关上,

盖板的重量应考虑一个人能开启。人孔内应有固定的铁梯。

2.2.1.6 隧道内应装设36v照明。

2.2.2 电缆沟

2.2.2.1 屋内电缆沟:盖板与地面平,当容易积灰积水时,用水泥沙浆封死。

2.2.2.2 屋外电缆沟:盖板高出地面并兼作操作走道。

2.2.2.3 厂区电缆沟:为了不妨碍排水,其盖板一般低于地面300mm,上面铺以细上或砂。

2.2.2.4 电缆沟从厂区进入厂房处及与隧道连接处应设置防火隔墙,详见(防火部分)。

2.2.2.5 电缆沟底排水坡度不小于0.5%-1%,且不应排向厂-房内侧。

2.2.2.6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质轻强度高的角钢边框钢筋水泥板。

2.2.3 架空桥架

2.2.3.1 桥架底部距地面高度:厂内不小于2m;通过室外道路处不小于4.5m。

2.2.3.2 固定托架的支吊架水平距离一般为2--3m,垂直间距为3-6m。转弯处的托架亦应固定,固定点宜取托架长度的四分之一处。

2.2.3.3 桥架通过栅格通道下或室外布置时应加盖板。

2.2.3.4 桥架的弯曲半径须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一般不小于300-600mm。

2.2.3.5 桥架从室内穿到室外时, 向下倾斜坡度不小于1%。

2.2.3.6 桥架系统应保证电气上的可靠连接并接地,当作为主接地导体时,托架每隔1 0-20m应重复接地一次。

2.2.3.7 托架的路径应考虑安装维修的方便,留出一定的活动空间。

2.2.3.8 水平托架的电缆一般不必固定,为了保证电力电缆间净距,亦可每隔1 0m或转弯处加以固定;垂直敷设电缆每2m固定一次。

2.2.3.9 电缆在托架上的充满度按下述要求确定:

动力电缆一般按散热要求布置, 即保持电缆之间净距不小于电缆外径;控制电缆可重叠堆放。

2.2.3.10 架空托架与热管道及其防火阻燃要求见(防火部分)

2.2.4 电缆竖井

2.2.4.1 竖井位置应靠近墙或柱子,且便于跟电缆隧道或沟相连。

2.2.4.2 不与周围管道、风道交叉。

2.2.4.3 敷设检查方便,电缆路径要短。

2.2.4.4 在多灰尘场所,应有密封措施。

2.2.4.5大型竖井在地面或楼板处应设有门,沿竖井全长装设固定的金属扶梯,以便从内部进行敷设检查。

2.2.4.6 竖井底部基础应高出地面50-1 00mm, 以防水流入。

2.2.5 电缆夹层

2.2.5.1 夹层净高不小于2m。

2.2.5.2 支吊架最低一层格架距底一般为1000mm,但过道处人孔支架距底不应小于1400mm。

2.2.5.3 支架的布置应使屏上电缆引接方便,应避免屏内端子受力。

2.2.5.4 无关管道不得穿过电缆夹层。

2.2.5.5 夹层内的防火要求详见(防火部分)。

2.3 电缆的巡查

2.3.1 巡查周期

2.3.1.1敷设在土中,隧道中以及沿桥梁架设的电缆,每三个月至少-次。根据季节及基建工程特点,应增加巡查次数。

2.3.1.2 电缆竖井内的电缆每月至少一次。

2.3.1.3 电缆沟,隧道、电缆井、电缆架及电缆线段等的巡查,运行分场每周一次,

检修分场每半月一次。

2.3.1.4 电缆终端头,由现场根据运行情况检修分场每1年停电检查一次,运行分场每次巡视时都应检查。

2.3.2 巡查的主要注意事项

2.3.2.1对敷设在地下的每一电缆线路,应查看路面是否正常、有无挖掘痕迹及路线标桩是否完整无缺等。

2.3.2.2 电缆线路上不应堆置瓦砾、矿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碱性排泄物或砌堆石灰坑等。

2.3.2.3 安装有保护器的单芯电缆,在通过短路电流后,或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阀片或球间隙有无击穿或烧熔现象。

2.3.2.4 对户外与架空线连接的电缆和终端头应检查终端头是否完整,引出线的接点有无发热现象和靠近地面一段电缆是否有机械损伤。

2.3.3 巡查结果的处理

2.3.3.1 在巡视检查电缆线路中,如发现有零星缺陷,应记入缺陷记录薄中,据以编制计月度或季度的维护小修计划。

2.3.3.2 在巡视检查中,如发现有普遍性的缺陷,应记入大修缺陷记录薄内,据以编制年度大修计划。

2.3.3.3 巡视检查中,如发现电缆线路有重要缺陷,应立即报告运行管理人员,并做好记录,填写缺陷通知单。运行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联系消除缺陷。

2.4 电缆防火及阻燃

2.4.1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因着火蔓延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

2.4.2 在通往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之间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

取有效阻燃的封堵处理。楼板孔之间设置的阻燃封堵层,应能承受巡视人员的荷重,否则应设有安全防护标志等措施。

2.4.3 在电缆隧道及重要回路电缆沟中,应沿下列部位设置阻火墙:

2.4.3.1 公用主隧道,沟内引接分支通道处;

2.4.3.2 通向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入口和厂外围墙处:

2.4.3.3 长距离沟道内每相距200m范围处。

2.4.4 阻火墙设置的基本要求:

2.4.4.1 通道中的阻火墙,采用软质耐火材料构成。当不设置防火门时,应在靠阻火墙两侧电缆区段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采取其它防止火焰由门洞窜燃的措施。

2.4.42 在通向主控楼、主厂房(包括扩建墙端)和厂区围墙处的阻火墙部位,设置防火门。

2.4.5 公用重要回路(如直流电源、消防、报警、事故照明、双重化保护和水泵房、化学水处理、输煤系统等)的非耐火型电缆,宜布置在两个互相独立或有耐火分隔的通道中。也可对其中一回路电缆作耐火处理(如采用耐火槽盒、施加防火涂料、包带等)。

2.4.6 主厂房内易受到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如汽机机头或锅炉房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等),宜采取防止着火措施(如采用耐火或难燃槽盒、施加防火涂料、包带等)。

2.4.7 在电缆接头两侧紧靠2~3m长的区段,以及沿电缆并行敷设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上,采用防火涂料,包带作阻止延燃的处理。

2.4.8 靠近含油设备(如电缆终端或电压、电流互感器等)的电缆沟盖板、宜予以密封处理。

2.4.9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o.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

2.4.10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道及其它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2.4.11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宣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调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2.4.12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别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架构上的电缆要采用分段阻燃措施。

2.4.13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

2.4.14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或用耐火槽盒将其封闭。

2.4.15 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

物,电缆夹层、锅炉、燃运分场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每月清扫两次,并做好清扫记录,时间为每月15日、30日,清扫部门为电气分公司、热工分公司、燃运分场,清扫区域按公司设备分界执行。

3.检查与考核

3.1 检查与考核部门:设备部和安全监察部

3.2 负责监督各部门、分场对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3 对全公司范围内的电缆安全、维护、检查记录,依照本管理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3.4 对电缆维护不及时,造成电缆使用不合格的部门、分场有权提出考核意见。

3.5 对因电缆性能不合格或使用维护不当所造成的不安全事件,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对有关部门、人员的处理意见。

4 附 则

4.1 本制度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4.2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起草。

4.3 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4.4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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