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着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条件与审批
第五条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包括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和临时劳动合同。
第六条公司与正式录用的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与新录用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能提供人事档案及不能出具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员工,公司原则上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的经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签订《员工内部聘用劳动合同》。
第七条在员工办理录用审批后,公司根据不同职级与员工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为:
(一)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层面:2年;
(二)主管至部门经理层面:1年
(三)主管以下层面:1年;
(四)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为3个月;
(五)临时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人力资源部与被聘用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后须提交政府劳动部门鉴证。鉴证后的正式劳动合同一式3份,公司持1份,员工本人持2份(其中1份由人力资源部代存入正式人事档案)。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与续签
第十条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保留追究违约方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一)员工擅自解除合同或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辞职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公司辞退员工,应按规定给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公司违反劳动安全保护规定,以至发生事故,损害员工利益的,应视情况给予员工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30天前将合同到期人员名单提交用人部门负责人,然后会同用人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确定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并在10天内与员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按照合同审批权限报批,并办理续签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签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续签,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的劳动合同续签,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项目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临时工及临时特聘人员,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若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负责人确定不再续签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经公司批准确定不再续签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也须在合同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与公司终止合同关系,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员工合同期满续签审批表
6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