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应聘人员背景核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招聘管理,把好人才筛选关,确保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为应聘人员背景核查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须对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基本资料进行核对和查实。对财务及资金管理、审计管理、成本控制、材料设备采购、人力资源管理、网站维护及信息系统管理等特殊岗位,以及部门经理(含主持部门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还须对工作经历、离职原因、品行及工作表现等进行专项背景核查。
第五条专项背景核查原则上应在面试通过后、正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进行。应聘人员已声明要求延后核查的,以及在录用报批前较难核实的内容,可在试用期间补充核查,但须在转正前完成全部核查内容。
第六条专项背景核查的主要内容及基本方法:
1、身份核查。包括身份证、家庭情况的真实性等,主要通过联络和确认家属、联系所在街道或派出所以及核对本人身份证等形式进行核查;
2、学历及相关证书核查。包括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及各类证书的真实性等,主要通过网络核查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查;
3、工作经历及离职原因核查。包括工作单位、岗位、工作时间及离职原因的真实性等,主要通过外调、联系其人事部门进行核对和了解,以及借助社会资源侧面核实等。其中,对于离职原因的核查,应重点考查此前两家单位的离职原因。
4、品行及工作表现核查。包括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以及为人处事、行为特点等,主要通过正式联系单位人事部门进行了解或借助社会资源侧面核实等。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指背景核查内容中,若1-3项核查属实,第4项内容较难获得信息,但对应聘人的面试评价良好的,可办理录用,但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在试用期间应重点关注其作风和品行,并继续侧面补充核查第4项内容。
第八条在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背景核查内容中,若核实1-3项内容有较大偏差,有虚假、伪造嫌疑,或在对第4项内容的核查时存有重大疑问、疑点的,应暂缓录用或不予录用。
第九条通过试用期补充核查,若有品行疑问,工作表现不佳,以及主要事实有偏差的,应不予转正。
第十条应聘人员背景核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用人部门进行辅助核查。人力资源部主要通过应聘人员在《应聘人员情况登记表》中已提供的线索进行正面核查,并辅以其他社会关系的侧面核查,用人部门主要通过其他社会关系进行辅助核查。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员的专项背景核查,须填写《应聘人员专项背景核查记录》,并作为录用报批的基本材料。试用期补充核查情况,应在转正报批时予以说明。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聘人员背景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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