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更好的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更换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管理。
第二章 人员及维修要求
第三条 人员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日常维修、更换等操作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该工种岗位操作证)后上岗、并应参加定期业务培训;
(二)维修服务人员入户服务必须热情、周到、文明;
(三)维修服务人员在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服务后,按要求客观真实的填写维修纪录,必须请用户在记录上签字,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四条 维修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实行报修制。各单位设置24h报修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配备专业维修服务人员,提供24h服务;
(二)客服值班人员接到用户报修,应立即填写《维修任务单》,并组织安排维修服务人员及时赶赴维修现场;
(三)维修服务人员应严格按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操作;
(四)在维修完成后,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服务回访,室内有燃气气味、报警器报警等情况应100%回访。其他回访率不低于30%,回访工作应在当日21时前完成;
(五)对21时以后的用户报修,适宜维修的应予以维修;如维修过程中涉及单元以上用户停送气时,为保证安全,当晚关闭引入管(立管)阀门,同时关闭户内阀门,次日及时维修,并恢复供气。
第四章 户内燃气改管
第五条 为更好的方便用户使用燃气,减少和避免用户私自改管造成安全隐患,在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各单位为用户提供改管服务。
第六条 改管须由用户向属地公司提出申请,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定符合改管条件,现场制定改管方案后,按有关收费标准和工作程序办理改管手续。
第七条 改管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改管方案进行改管。
第五章 燃气表更换
第八条 为确保用户燃气表具正常工作、计量准确,维护燃气公司与用户双方的利益及用气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换表服务。
第九条 当用气方对天然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双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天然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只对当天的用气量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因用户的原因造成燃气表损坏的,由用户承担燃气表及更换费用,燃气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更换。
第十一条 当抄表员怀疑燃气表有异常(快慢表、不工作表、漏气表、损坏表等)或用户提出更换燃气表申请时,应由专业人员现场验表,确认符合更换条件的燃气表,制定换表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报废表集中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异常表更换按约定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 更换燃气表时,用户与换表服务人员应核实原燃气表与新换燃气表底数,并在《维修任务单》上签字确认,避免发生燃气费纠纷。
第十四条 更换燃气表时,换表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制定的换表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燃气表具应严格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室内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服务。
第十七条 用户报修或安检人员发现室内燃气管道腐蚀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符合更换条件的,制定换管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更换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时,换管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换管方案进行操作。
第七章 户内入户切断阀更换
第二十条 为确保室内入户切断阀安全使用,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室内出现运行故障及失灵的入户切断阀应予以更换,更换前应制定更换方案。
第二十一条 更换室内入户切断阀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室内入户切断阀更换应严格按照更换方案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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