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分包(专业分包)机械设备管理,进一步规范外来施工机械设备准入施工现场的工作程序和日常有效管理,促进外来施工机械正常、有序、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1、术语
1.1外来施工机械设备--非本公司产权的施工机械设备,其中含外来起重施工机械设备和外来中、小型施工机械设备。
1.2外来起重施工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货运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等。
1.3土方机械--挖土机、推土机、装载机等。
1.4桩工机械--打桩机、钻孔机、旋挖钻机等。
1.5外来中、小型施工机械设备-----电焊机、电渣压力焊机、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卷扬机、空压机(3立方米以下)、手持电动机械等。
2、应用标准
--沪建集总(2003)安字第246号《关于强化施工机械设备验收、检测和巡检工作的通知》
--沪建集总施(2006)87号《工程分包机械设备管理和施工用电管理的规定》
3、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下简称昆山中环)各工区项目部的分包(专业分包)单位使用的外来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
4、职责
4.1总承包设备管理部
4.1.1总承包部设立“设备管理部”。是总承包部机械设备的管理部门。代表总承包部行使设备管理的职能,受总承包经理部领导,对总承包分管领导负责。
4.1.2根据上级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总承包设备管理制度,明确选择行业施工机械设备检测检验中心,预审批和验收确认进入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外来起重施工机械设备。
4.2各工区项目部
4.2.1按照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总承包部有关规定,负责外来起重施工机械设备、土方机械、桩工机械的申报,经各项目部预审,总承包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准于外来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外来起重施工机械设备的验收确认和专项检查等管理工作。
4.2.2在对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进行考察时,应对该分包单位的设备管理能力进行审核。
4.2.3在选择分包(专业分包)单位时,评标小组中须有各工区项目部专职机管人员参与,在合同中明确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负有机械设备管理的责任。
4.2.4按照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来中小型机械设备的验收,参与外来起重机械设备、土方机械、桩工机械的验收确认以及监督、检查外来施工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一、二级维护保养执行情况等管理工作。建立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对进场验收确认的合格机械设备实行挂牌制度。
4.2.5遵守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相关制度是机械分包合同的前提条件,要求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认真执行。其中主要有:
--沪建集总(2003)安字第246号《关于强化施工机械设备验收、检测和巡检工作的通知》
--沪建集总施(2006)87号《工程分包机械设备管理和施工用电管理的规定》
4.2.6若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自有带入或租入的起重施工机械设备、土方机械、桩工机械,应与该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
5、管理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进入昆山中环项目施工的分包(专业分包)单位,应遵循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应配备专(兼)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对自有带入或租入的机械设备的运行进行日常监控,保证安全生产。如果发生安全设备事故必须配合总包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设备拥有单位负责。
5.1.2特殊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自有带入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从外部市场租借的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货运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土方机械、桩工机械等施工机械都应有所属项目经理部填写《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使用外单位机械设备申报表》,送所属基层单位预审、公司施工生产部设备管理科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才准予进入施工现场。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退场,严禁“先斩后奏”的情况出现。
5.1.3特殊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自有带入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从外部市场租借的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货运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土方机械桩工机械等施工机械设备,进入昆山中环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作业人员须持所从事作业的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杜绝无资质施工和无证上岗作业。
5.1.4外来起重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应报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一分站)检测,检测合格后挂检测合格证,并进入项目验收,验收工作由分包(专业分包)单位会同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和产权所属单位负责进行,各项目部、项目监理按分级对验收工作予以确认,确认合格后,挂验收合格牌方可使用。
5.1.5特殊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自有带入的及从外部市场租借的外来起重施工机械设备所使用的吊索具,应遵照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沪建集总(2003)安字第246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5.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5.2.1按“5.1一般规定”执行。
5.2.2按行业有关规定,对进入建设工地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两类起重施工设备实施《设备监管卡》(简称ic卡)和《上海市建设机械编号牌》(简称硬牌)网络管理,一台设备一张ic卡、一块硬牌,均为该登记设备的永久性证明。无ic卡和硬牌的设备将不得在昆山中环工程项目内使用。
5.2.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方案,由安装(拆卸)单位负责编制,报所属项目部有关部门审核、审批。方案须经总承包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5.2.4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埋件,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基础埋件埋设,严禁用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替代。
5.2.5特殊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单位涉及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设备,经审批同意进入昆山中环工程项目所管辖的施工现场,必须委托昆山中环工程各项目部相关部门实施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设备的委托监管,并签订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设备委托监管协议(见附件二)。委托监管就是由分包(专业分包)委托昆山中环工程各项目部对分包(专业分包)自带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设备实施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该类设备的例行保养、安全限位装置的有效性。检查中,对可着手整改的项目,监督机操人员立即整改;对设备隐性安全隐患,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开出整改通知,并做好相应的复查。
5.2.6按行业和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不在《建筑机械设备准录名录》内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5.2.7 应遵循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和保养记录。
5.3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
5.3.1按“5.1一般规定”执行。
5.3.2按行业有关规定,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及移动性较大的起重机械,应通过一年一次的年检方式进行检测。
5.3.3起重机械检测工作可委托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一分站)具体实施,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年度检验合格证》或《上海市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年度检验合格证》,也可由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下辖区站具体实施,并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检验合格证》。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准继续使用。
5.3.4应遵循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和保养记录。
5.4货运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
5.4.1按“5.1一般规定”执行
5.4.2货运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仅限于七层(含七层)高度小于25米以下的建筑物的物料提升,超过七层的物料提升必须使用施工升降机。
5.4.3货运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进入施工现场前的申报工作,除了按“4.1一般规定”执行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5.4.3.1设备拥有单位的资质资料(主要查验其租赁及装拆资质)、租赁合同、设备的有关资料及说明书。
5.4.3.2设备安装(拆卸)合同。
5.4.3.3安装(拆卸)方案,方案须经总承包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5.4.4货运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督查工作由各项目机管员报总承包专职机管员负责督查。督查人员要检查设备拥有单位、租赁合同、安装(拆卸)单位资质、方案审批的整改情况以及安装(拆卸)单位对设备检查的《机械设备装、拆预检记录表》。
5.4.5货运施工升降机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质,无相应资质,一律不准申报,严禁施工。货运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持施工升降机装拆操作证,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持井架装拆操作证。货运施工升降机的附墙和楼层通道搭设标准按人货施工升降机执行; 井架物料提升机的附墙不得使用脚手管扣件,楼层通道搭设应有方案;井架物料提升机带摇头把杆的必须装有高度限位;货运施工升降机和井架物料提升机必须设置摄像头和监控系统。
5.4.6货用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中的防坠器。
5.4.6.1每天工作对防坠器进行几次试动作,确认有效,方可正常工作。
5.4.6.2每星期对调节螺丝、刹车快加油润滑,使之更加灵活。
5.4.6.3每星期对防坠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全面调试。
5.4.6.4每一个月务必检查防坠器的刹车块卡纹磨损情况,如有异常务必更换。
5.4.6.5每三个月务必更换防坠器的刹车块与调节弹簧,使运行更安全。
5.4.7重申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运行是一项强制性规定。
5.4.8应遵循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和保养记录。
5.5土方机械
5.5.1按“5.1一般规定”执行。
5.5.2 按行业有关规定,土方机械应按机型的规定通过检测和定期年检,才能投入使用。
5.5.3应遵循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和保养记录。
5.6桩工机械
5.6.1按“5.1一般规定”执行。
5.6.2按行业有关规定,桩工机械在移地安装完毕,自检后应报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一分站)检测,检测合格后挂检测合格证,并进入项目验收,验收工作由分包(专业分包)单位会同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和产权所属单位负责进行,各项目部、总承包设备管理部、项目监理,按分级管理办法对验收工作予以确认,确认合格后,挂验收合格牌。
5.6.3应遵循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和保养记录。
5.7交流电焊机、电渣压力焊机、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卷扬机、空压机(3立方米以下)、手持电动机械等外来中小型施工机械设备。
5.7.1分包(专业分包)自有的或从外部市场租借带入的中小型施工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应由设备单位、责任人(作业人员)、项目经理部共同验收,验收结果用文字和数据填入验收表内。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5.7.2按行业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对交流电焊机的验收,必须检查电焊机防触电装置的配备情况,并检验二次测空载电压;操作工应持证上岗,并穿戴相应的劳防用品。
5.7.2.1二次侧空载电压值应记录在交流电焊机验收单上,未配备防触电装置的电焊机、电焊机防触电装置的电线连接或二次侧空载电压值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不准投入使用。
5.7.2.2各项目部应每月一次检查交流电流电焊机的二次侧空载电压及测试值记入电工安全技术档案,凡测试电压不符合防触电装置说明书规定范围的,应立即排除故障。
5.7.3按行业有关规定,电渣压力焊专业施工单位应具备专业资质,焊接人员应具备专业上岗资格。电渣压力焊所配交流电焊机必须按“5.7.2”条款执行,焊钳应符合“3c”产品认证要求,夹具、手柄、绝缘套必须完好。
5.7.4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空气压缩机必须做到压力表、安全阀每一年一次,储气筒每三年一次的检测。对不符合规定的随时检测整改,对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清退。
5.7.5应遵循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和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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