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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1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范围内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修订**股份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特殊作业。

(二)下列作业需申办作业票

1.工业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3.动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

4.临时用电作业:公司范围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5.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6.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7.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8.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项目。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安全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全公司特殊作业的管理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和监护公司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生产协调部负责各项作业中的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

第七条 申办作业票的程序

(一)由作业所在单位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作业票由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第八条 作业票的内容

(一)作业票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二)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三)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四)明确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第九条 作业票的使用要求

(一)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二)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三)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四)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五)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规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第十条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

(一)公司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1.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2)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3) 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4)天然气回收装置及场内的加热炉、蒸馏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5)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2.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罐区,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4)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5)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3.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在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5)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6)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4.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二)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一般情况下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紧急情况下经请示本级动火审批人批准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事后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及方案。

(三)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四)凡动火作业涉及其他特种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票,严禁以《工业动火作业票》代替。

(五)机具要求

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六)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七)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气体检测超过1h后动火的,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3.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可加装安全锁具),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八)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1.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分析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2.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要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和氮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5%~2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h。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

3.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施工作业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4.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九)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1.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十)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

2.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3.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4.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作业中的动土作业要求

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十二)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的带压不置换动火。除做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外,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时,该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到现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做好现场监护,必要时应根据安全措施要求请专业消防队到现场负责监护。

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前,该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召集生产调度部门以及与动火作业有关的单位召开协调会议,必须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可靠的应急措施。

4.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如压力出现异常必须停止动火作业,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由动火作业审批人签字认可,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安全可靠,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十二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一)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二)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三)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作业票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四)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五)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六)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七)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八)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九)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三条 动土作业

(一)动土作业的范围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2.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3.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二)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票,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三)动土作业票必须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办理,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审查批准。

(四)所属单位办理动土作业票,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五)如动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

(一)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二)检修(大修)时,所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三)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四)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五)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六)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

(一)高处作业的定义

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3.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4.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二)高处作业的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的分类

1.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在易燃、易爆、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管理

1.进行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办理高处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处作业票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票,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五)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票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票内。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

(一)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作业场所所在单位办理吊装作业票。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二)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三)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四)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五)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六)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生产协调部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七)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八)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九)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十)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十一)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第十七条 抽堵盲板作业

(一)设备所属单位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协调部和安全环保部各一份。设备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确性负责。生产协调部和安全环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改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修改。

(二)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抽堵盲板计划由设备所属单位车间主任初审,所属单位终审,由当班值班长持抽堵盲板计划安排实施。

(三)所属各单位车间抽堵与公共系统相连接的盲板,实施时必须经生产协调部批准。

(四)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车间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要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交车间安全员存档。

(五)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加盲板应紧固好。

(六)值班长必须把抽堵盲板情况严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记录。

(七)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质使用铁制工具,应涂抹黄油,以免在作业时打出火花。

(八)抽堵盲板的管道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九)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灯具。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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