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促进分部具备规范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铁道部《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07]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分部要以本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项核算。
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工程造价的1.5%;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包括:临时用电的安全设施、临边防护、洞口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空作业防护、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消防器材和设施等。
(二)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费用支出。
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五牌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废水、扬尘处理等。
(三)配备必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培训等费用支出。
(四)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六)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支出。
(七)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费用支出。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全员日常安全教育,上岗前、转岗培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操作技能培训,“三类人员”取证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注册安全工程师取证等。
(八)国家施行行政许可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型式试验费用支出。
(九)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施工现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校验费用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费用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一)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
(二)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牵头组织安全生产费用的年度预算管理工作,会同财务部编制、下达分部安全生产费用预算,负责安全生产投入的控制使用。分部负责编制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并按期落实、实施。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要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和工程进度有计划的提取和使用进行。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分部应及时足额使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资产负债表日,分部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计提情况进行复核,确保合理使用和及时足额计提。
第十一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详细统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统计、汇总、核算和上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账”格式依据《中国中铁安全生产费用统计表》和浪潮bs086表《专项储备》设置。分部应按季度上报《中国中铁安全生产费用统计表》,按财务决算要求填报浪潮bs086表《专项储备》。
第十二条 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经办人员应提供经本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合法合规的凭据。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分部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通过“专项储备”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期末按实际支出数计提安全生产费。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列账时,应在会计凭证摘要中具体列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项目,并且附有相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合法、合规的凭据。
第十七条 分部发生的与建筑施工业务相关的安全生产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设备折旧费用、安全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于费用支出时借记“专项储备”科目。期末结转(计提)时,根据当期发生额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或“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科目,同时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分部应在年度财务决算中,按规定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对分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上级单位反映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规范标准相矛盾之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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