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阿高速公路3标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施工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尽快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尽早恢复正常施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卫生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等。
4、社会安全稳定事件。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暴力冲突、恐怖袭击、劳务纠纷和集体*事件等。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在上级部门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落实逐级负责制度,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经理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zz
副组长:zz
组员:zz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收集工作。
第五条 各分部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 完善各方应急联动机制。各分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衔接,也要加强与相邻施工单位之间的联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
1、列出所有影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可能紧急事件及各类紧急状况的重点部位;
2、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相关成员及职责;
3、应急处理程序;
4、人员和财产救援措施(包括报警、救护电话及地点、当地主管部门电话,人员安排、救援器材与物资准备、通信保障及相应事故的处理措施等);
5、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
6、列入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模拟演练等。
第八条 经理部和各分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采用分级编制。对于重点、难点工程的预案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对一般危险源的预案由分部编制。
第十条应急预案报批程序
1、对于重点难点工程或高风险等级的工点应急预案,经理部部编制完毕并履行企业内部相关报批程序后,还要报监理单位及业主审查,报经理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其他应急预案,各分部编制完毕并履行企业内部相关报批程序后经监理单位审查,报项目经理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经理部和各分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队伍、物资设备、交通运输、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程序
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经理部安质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告,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事件后,经理部在现场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分别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其他援助。同时,邀请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第十四条 经理部各部门和各分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复工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在情况稳定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施工。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客观、准确,经理部应及时请示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新闻发布和新闻单位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 经理部实行季度检查、半年考核、年度综合评价的检查考核形式,对各分部应急机构成立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应急救援设备器材与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演练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将考评结果报业主安质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68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