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水电管理办法
水电是创新大夏楼宇控制,科研、企、事业单位办公工作、生活等最基本的必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源。为加强管理,保证水电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合理使用,减少浪费,维护正常的办公、科研和生活秩序,使各单位养成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依据《电力法》、《水资源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创新大夏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1、水电是创新大夏楼宇控制的基本保证,水电管理是火炬园创新创业中心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和服务中心按照安全、规范、节约和计划的原则,对创新大夏的水电供应、使用和水电设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2、水电的正常供应和使用是创新大夏各企业、科研、办公、会务等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要做到保障有力,优质服务
3、水电基础设施包括管道井管道及空调管道井管道,强电、弱电井用电,卫生间用水配套设施如水龙头、高低水箱、阀门、管道,消火栓,喷淋头、烟感器、空调风机盘管、电源开关箱、日光灯、插座、直水,公共通道灯泡、节能灯等用水用电设施和设备。是创新大夏固有资产,由创业中心物业部和具有一级质资的金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及使用单位共同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物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安装、维修和安全检查,并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做到合理化、计划性用水用电。
4、大夏用水用电装表计量,按消耗量计价收费。
5、坚持节约用水用电教育,对违反用水用电办法,造成浪费给予经济处罚。
二、管理职责
1、物业部是火炬园创新创业中心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园区创新创业中心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的规划、购置、管理以及水电指标的核定,加强监督并按规定做好奖惩工作。
2、服务中心是物业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是根据服务合同工作,提供正常的水电等供应和服务。
3、物业管理部门的水电管理人员有权到各部门,各单位用户检查用水、用电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严禁以任何借口对水电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保障水电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水电管理人员应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为科研、企、事业单位、用户服务的思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禁以权谋私、违者从严处理。
4、用水、用电高峰期水电紧张时,服务中心根据物业部安排,调度,以确保供水、供电安全。
5、服务中心负责园区水电表计的巡检,每月5日之前完成抄录工作,由各部门确认后,交物业部审核,并负责园区水电费用的收缴工作,如有关部门因故不能签字确认,则由服务中心按上月数据结算,在下月或年终一次性核清,以保证按时结算。
三、指标核定
各部门用电根据部门配置的设备功率与工作时间,由部门自行解决。新增用电设备的用电指标经物业部同意后由服务中心核定备案。
四、设备安装
1、计划用水用电工作由物业部和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水电计划由物业部审核,分配并控制使用指标,不得私自接水接电。
2、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准使用电热烧开水、做饭,取暖。违者,没收电热设备,并给予2元/瓦罚款或纪律处分。
3、对大夏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由物业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装空调器和电热设备;因经营性部门新增的空调器与电热设备,需向物业部申报,服务中心审核备案,批准后,发给使用许可证,方可安装使用,相关费用由部门自行承担。不办理使用许可证者,按违者论处。
1)、所有人员必须按水、电、暖等设施的设计功能正确使用,禁止私拉乱扯电线,违章使用,导致设施损坏,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追究其责任,拿出处理意见,经创业中心物业部批准后,由服务中心维修。
2)、各办公室、公共场地的照明用电设施,均由创业中心物业部统一安排,禁止擅自加装电灯或加大瓦数、插座。未经批准者,没收用电设施,并处50元以上罚金,造成线路损坏的,按违章使用论处。
五、维修保障
1、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工程部要定期对创新大夏内水电设施和设备进行巡查定期维护保养,日常计划性的维护与保养工作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保证运行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水电运行设备、设施有故障缺陷及时维修恢复,做好抢修急修的各项工作。计划性维修要有通知,有预案,突发性的事故抢修要有应急措施,做到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三天。
3、水电管理、维修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爱岗敬业,树立优质高效的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净。
4、各部门办公室、会议室、展览室等要节约用电,节约用水,水电设施损坏,及时申报维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杜绝“滴、漏、跑、冒”和长流水现象,水电维修人员、楼管员等加强责任心,认真检查,同时各部门应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节水、接电教育,对于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物业部管理处不定期进行检查,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者,每次给予50元罚金。造成损坏的,按违章使用论处。
5、水电设施维修管理,采用计划维修,巡回检修和用户报修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自然损坏,必须有旧物存在,经物业部门工程维修人员验证后,交旧换新,予以维修更换;没有旧物存在,按人为损坏或丢失论处进行赔偿。
2)、人为损坏,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或支付维修费用,并处50元以上罚金,交费后,方予维修。丢失水电设施应按市场价赔偿,并支付安装费用,如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按丢失论处。
3)、公共场所水、电、暖、通风、消防设施自然损坏,由每层使用部门及时申报,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或更换。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查不到责任人的,由本层各使用单位分摊损失,
6、服务中心水电管理范围及收费标准。
范围:消防给水、自来水、公用照明亮化部分。
收费标准:
a、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实际管理人员月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经物业部核实按月核拔,并按上述内容总额核发10%管理费。
b、管理范围内的日常运行费用,经物业部审核后,按实报销。
c、管理范围内的设备维修费用均由物业部承担,单项100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直接安排,单项100元以上需由物业部核批后,方可实施。
六、计量收费
1、实行电计水量收费管理,将水电用量以指标方
式分配给各使用单位,各部门在指标分配内控制使用,服务中心分别向超指标和无指标单位收取水电费。
2、凡入住用户必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用水、用电等手续,交纳水电费押金,否则不予供水电。
电费核定标准:依据进户总表用电量,参照用户电表计量,按办公用电费标准+18%用电量(线路损耗)计算、与进户总表用电量比对,按当月核定价格收取。
水费核定标准:依据进水总表计量,按比例份摊=进水总表用水量比对,按自来水公司价格+维修损耗比例,按当月核定价格收取。
3、办公楼各单位、经营性创收和各承包户用水、用电,均按表计量收取水电费。如发现偷用水、用电,一次罚款2000元,两次两倍,依次类推。如果无故拖延不交水电费者,按用水、用电协议执行。
用户水、电表出现误差或损坏,应及时申报物业部,由物业公司派人送去校验或更换新表,费用由用户自理,无故不报者,水、电按上月2倍收取。不准私自更换,改动水电表,违者,按偷用水电论处。
七、其它
1、水、电费各种赔偿和罚金,均按物业中心客服部开具的赔、罚通知单,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服部交纳,上交财务并开具相应收据。
2、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物业部和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公用部分水、电管理办法
1、服务中心根据公用部分用电设备功率和工作时间计算用电量,物业管理部核定用电指标。
2、空调开启温度:冬季室外温度低于0度,夏季室外温度高于30度。
3、路灯:已安装电子钟控,开启时间为:冬季17:30,夏季:19:00;关闭时间:冬季:5:00,夏季:4:00,具体时间依据天气调整。
4、办公楼寓、走廊等照明原则不开长明灯,不开无人灯。
5、办公、走廊等用照明依据季节、日照情况开启,由物业部和服务中心统一控制。
6、营业性场所的水电费用由营业部门承担,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抄录核算交物业部审核后,按部门次月10日前交创新创业中心财务处,如故意拖延交纳费用,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水电供应。
7、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公用部分水电的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如未按规定执行,一经核实,对责任部门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指标范围内节约用水用电,按指标节约部分的10%给予节约奖励。
8、大功率用电器按“设备安装”要求执行。
九、违章处罚
1、用户单位应自觉维护用水、用电秩序。
2、用户未经物业部同意私用水、电,伪造和自拆封铅,人为破坏计量装置的均按窃水、窃电处罚。
3、对窃水、窃电单位和个人,除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水电供应,追究法律责任。
4、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也不得向他人转供水电,否则予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水电。
5、用户不得擅自改动,拆除供水、供电设施,对违章而引起事故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还要报请物业部给予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6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