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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试运投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73

燃气公司试运投产管理办法

燃气公司试运投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试运投产是一项系统的连续的和存在一定危险的工作,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各类试运投产工作的管理,使投产工作确实做到合理有序,确保安全、平稳的实施试运投产工作,使之符合所需质量安全环保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各类试运投产管理。

公司所属控(参)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调度中心是试运投产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试运投产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公司试运投产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公司工程管理处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对a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的评审和b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a、b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申请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现场督导a和b类试运投产项目,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督导工作。

(六)负责对所属单位试运投产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试运投产工作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 公司采办中心负责试运投产工作所需物资的购置。

第六条 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试运投产项目的预验收工作。

第七条 所属单位是试运投产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的试运投产管理体系,成立试运投产管理专门机构,由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所属单位相关部门组成,配备的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有效开展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试运投产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三)负责本单位a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的编制、审核和上报及b、c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的编制、审定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试运投产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负责本单位试运投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本单位试运投产项目相关记录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试运投产项目分类

第八条 a类:①新建高压、次高压场站、lng气化站、液化气一、二级(库)站;②压缩母站、子站、标准站;③高压管网;④高压调压撬;⑤替换原管道燃气为天然气。

第九条 b类:①新建中压场站;②次高压管网;③次高压调压撬;④一次通气点火2000户以上的小区;⑤液化气三级(库)站。

第十条 c类:①中、低压管网;②中、低压调压撬;③技改后项目的复产;④维抢修后生产的恢复;⑤场站停运置换;⑥一次通气点火2000户以下的小区;⑦其他项目投产。

第四章 试运投产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各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前必须经过审批。

第十二条 各类试运投产项目在投产前必须编制投产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a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前30日内上报投产方案到公司调度中心审批;b、c类试运投产项目的投产方案需经所属单位自行审批(b类试运投产项目的投产方案需在所属单位审批后上报公司调度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调度中心在接到a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在a、b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前15日内上报投产申请(附件一)到公司调度中心审批;c类试运投产项目的投产申请需经所属单位自行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调度中心在接到a、b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试运投产项目在投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投产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投产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和协调工作;投产中应做好相关记录工作;投产后应做好总结工作,并把a,b类试运投产项目总结于投产结束10日内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五章 试运投产置换方法

第十九条 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

第二十条 应划分出场站、高中低压管网、球罐、调压箱等置换区间,各部分可单独置换,也可不同部分联合置换。

第二十一条 确定场站、高中低压管网、球罐、调压箱分别采用何种置换方式投产,一般有间接置换和直接置换两种方式,可选定一中,也可两种都用。

第二十二条 间接置换时惰性气体宜采用氮气。

第二十三条 置换天然气流速应小于5m/s。直接置换完毕检验标准:连续3次测定含氧量,每次时间间隔5分钟,含氧量<2.0%或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时间间隔5分钟,燃气浓度>90%;间接置换完毕检验标准: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时间间隔5分钟,燃气含量>90%。

第二十四条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试运投产应对各节段工作作出具体时间安排。

第六章 试运投产具备条件

第二十五条 试运投产项目工程施工应完工,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并通过预验收。

第二十六条 试运投产方案应经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运行报表和安全管理制度应按实际生产情况编制完成。

第二十八条 工艺流程图、管网布置图等主要图纸应绘制完成。主要设备、电气、自控系统、通讯、消防报警系统图纸资料应齐全。

第二十九条 工艺设备、阀门编号应完成。介质流向应标识清楚。

第三十条 管网与阀井

(一)管网与阀井强度试压、严密性试压应合格。管线与阀井吹扫作业应完成并合格。

(二)管网标志桩、测试桩、转角桩等标识已埋设完毕。

第三十一条 场站工艺与设备

(一)场站工艺与设备应安装完毕并具备操作条件。强度试压、严密性试压应合格。场站吹扫作业应完成并合格。

(二)放空、点火设施应具备操作条件。给排水系统应安装完毕。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配备基本满足试运投产需要。

(三)压力容器应经相关资质单位检定合格并出具检定合格证。同时按压力容器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与使用许可手续。

(四)计量仪表器具应经相关资质单位检定合格并出具检定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电气与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

(一)电气设备和供配电系统应安装完毕,具备使用条件。

(二)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应施工完毕,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 可燃气检测报警系统应安装完成,并经有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消防系统应经地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仪表、自控系统

(一)仪表、自控系统应安装完毕,主要运行参数应具备检测手段。

(二)燃气流量计及必要的气体分析仪表应按照相关规定检定合格。

第三十六条 通讯系统

(一)通讯系统应安装完毕,具备使用条件。

(二)应具备临时及应急的通信手段,以确保试运投产期间通信指挥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按照设计文件配备相应维检修机具及人员,特殊工种应按照相应规范取得相关证书。

第三十八条 试运投产项目涉及的电力供应、通信服务、消防供水、天然气供销、消防警戒等有关供需合同协议应全部签定完成,合同中应落实试运开始前达到电通、水通、通信通、气通的时间要求和使用数量等。

第七章 试运投产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试运投产前应成立试运投产组织指挥机构,并确定相应职责。组织机构包括:

1.试运投产领导小组;

2.试运投产现场指挥组;

3.试运投产各专业小组,包括:

(1)置换操作组(分若干小组);

(2)管网巡查组;

(3) hse组;

(4)综合保障组;

(5)试运投产保运组。

4.可根据试运投产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立试运投产专家小组。

第四十条 人员准备

(一)按照实际生产需要和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应完成城市燃气系统岗位人员配置表及审批工作。

(二)运行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进场熟悉现场、工艺流程、设备情况。

(三)试运投产组织指挥机构应建立并运行;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应建立,运行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率100%。

第四十一条 试运投产所用各类器材、物资应按定人、定点、定时原则逐项准备齐全到位。并有专人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安全准备

(一)应组织参加试运投产的有关人员对试运投产方案进行学习,熟悉掌握方案内容并经过预演练。

(二)试运投产应急预案应制定完成,组织参加试运投产的有关人员学习,掌握抢险应急方法和处理程序,并经过预演练。

(三)应与当地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取得联系,做好投产期间社会治安和安全防范以及险情出现后的紧急疏散、火源控制等措施。保产抢修用的救护车、消防车、抢险车应在指定位置戒备。

(四)组织施工单位及关键设备供货厂家成立试运投产保运组,及时处理投产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三条 应做好试运投产项目所涉及范围内的对外宣传和安全告知工作。

第八章 试运投产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所有参加试运投产人员均应服从试运投产领导小组领导,按指令行动,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

第四十五条 试运投产前,应对参加试运投产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第四十六条 试运投产作业现场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应随意放置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 试运投产期间,应根据相关规定划定试运投产警戒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现场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防静电工作服并佩戴标志。警戒区内严禁携带火种。

第四十八条 除工程车外,其余车辆不准进入试运投产警戒区内。工程车辆必须带防火帽。

第四十九条 各种开关、控制器、仪表信号装置、电气设备、易燃物品要悬挂明显标志,严禁乱摸。凡不属于自己职责或安全措施不齐备的设施,禁止乱动。凡挂有“危险”、“禁止动手”、“禁止入内”等标志的地方,严禁触动。

第五十条 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应加以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和损坏。

第五十一条 各放散点应配置两人以上并用警示带围出一定的区域,无关人员不得围观。放散点上空有架空电缆部位,应将放散管延伸避让。各作业点均应配置对讲机,通讯畅通。

第五十二条 防火防爆区内使用的各种工具,应采用不会发生火星的工具。

第五十三条 进入阀门井操作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待无安全问题后方可下井。下井人员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井上应有人监护,阀门井井盖应全部打开。当阀门井内监测到有可燃气体时,应用进行检漏,找出漏点,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置换过程中应控制气体流速小于5m/s,燃气的压力不应迅速升高。上一阶段置换分析合格后,再进行下一阶段置换工作。

第五十五条 试运投产工作不宜选择在夜间与阴雨天进行。遇雷雨天应暂停置换。

第五十六条 对邻近放散点的居民、工厂单位逐一宣传并检查,清除火种隐患。放散点周围应设20m以上的安全区。

第五十七条 试运投产期间,试运投产警戒区内未完工程应停止,在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后,所有施工人员应撤离现场,待试运投产完成,生产运行平稳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九章 单体设备试运投产

第五十八条 单体设备试运投产工作界面的划分

(一)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备单体试运投产以厂家技术人员为主,所属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二)设备单体试运投产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所属单位做中间交接,施工单位应继续担任试运投产保运任务直至投产工作全部结束。

第五十九条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试运转设备通常有压缩机组、电力变压器、发电机、消防水泵、调压撬装设备、锅炉、加臭装置等。

第十章 置换投气

第六十条 置换投气前的检查和确认

(一)由试运投产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试运投产方案的落实情况逐一检查。

(二)检查置换投气作业现场应清洁,无闲杂人员逗留。

(三)检查置换投气范围内的计量仪器、仪表应全部经过相关资质单位的检定。

(四)检查置换投气所必需的通讯工具、检测工具、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临时管道应全部备齐或安装就绪。

(五)检查各置换管网和管段的进气点置换工艺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主要设备厂家人员、抢险人员应到位待命。

(五)检查各放散点放空用的临时管线应连接好。各放散点负责人、安全员、救护人员、气体检测人员和消防人员应到位待命。

(六)检查保产的救护车、消防车、抢险车应在指定位置戒备到位。

第六十一条 置换投气宜采用从输气管道的末站(或分输站)至门站前管段、门站工艺管网、到城市高压管网再到城市中压管网,最后到低压管网,依次逐段置换投气方式。每置换投气完成的管段内燃气可作为下一段的置换气源。

第六十二条 置换投气范围内的工艺管网和管道放散阀门开启时间应略早于天然气进气控制阀门。

第六十三条 置换投气时应进行稳压测试。

第六十四条 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试运投产方案执行具体置换投气步骤。

第十一章 试运投产应急管理

第六十五条 试运投产前应制定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试运投产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写明外部应急救援机构及通信联络方式。并组织参加试运投产的有关人员学习应急预案,掌握抢险应急方法和处理程序,并经过预演练。

第六十六条 试运投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燃气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立即上报公司应急办公室(公司调度中心调控中心)。并做后续处理。

第十二章 试运投产有关数据、资料管理

第六十八条 试运投产过程中应按时测取并记录流量、温度、压力等运行参数。

第六十九条 应记录整个投产过程中的重要事件。

第七十条 试运投产结束后应编写试运投产工作总结。

第七十一条 试运投产结束后应汇总保存的投产资料包括:

(一)试运投产方案;

(二)试运投产有关数据、资料;

(三)试运投产大事记;

(四)试运投产工作总结。

第七十二条 投产资料应在投产后3个月内由所属单位归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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