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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62

石油销售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减小会计信息化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务部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财务信息化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代替人工进行财务信息处理,以及替代部分由人工完成的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化会计档案是指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光盘介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

第二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一般规定

第五条财务部的计算机只允许用作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禁止与财务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等。

第六条财务部的计算机专人专用,禁止交叉使用。

第七条企业会计信息的录入由专人负责,被指派人员保管好自己的账号与密码,严防泄露。

第八条会计人员搜集的原始凭证在录入计算机之前必须经由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做好审核记录。

第九条会计人员在计算机上编制记账凭证时,由审核人员上机审核并做好审核记录。

第十条会计人员打印出的账表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审核,定期报送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每次使用计算机时必须使用不间断的电源,防止因断电导致核心数据丢失。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在每次下班前需将系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经过授权后定期存储与保存系统中的会计信息备份。

第十四条未经授权不得对会计软件进行修改、升级或更换硬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负责保管信息化会计档案的人员需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尘和防潮工作,防止存储介质损坏导致会计档案丢失。

第三章 财务信息化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应在每年或上年末建立新的会计年度的完整的账务文件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运用当前在用系统的规则正确地设置全部级次的会计科目,会计年度中间可以任意追加新的会计科目,但已制单或记账的会计科目不得修改或删除(账务的修改工作由系统管理员执行)。

第十七条转换会计年度时,应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后的20天内,完成结转各账户的年初手续,并保证数据检验平衡正确,年初余额在当年记账以前可以修改,当年记账以后如有调整,只能通过填制记账凭证进行。

第十八条任何登记入账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记账凭证,摘要区规范填入,在机上填制的记账凭证编号应当连续,编号出现间断时,应在断号的第一张凭证上注明间断的编号,并在打印输出的该张凭证上注明断号的原因并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记账凭证必须经过复核人员签字后,才能根据其登记账簿,复核人员必须在屏幕上直接对机器存储的记账进行复核签字,同时要对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或代用凭单进行签字盖章。同一张记账凭证,制单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人。

记账凭证在记账以前必须打印输出(记账凭证清单),没有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不得登记入账。

第二十条总账及现金账和银行账均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装订,出纳人员根据审核人员审查并准许报销的凭证,收入或付出款项,出纳人员可以不登记订本式日记账,如现金处理收支较多可根据需要自设辅助账。

单位每天必须将当日发生的现金收支数据输入计算机并据以计算出库存日报表,并在表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单位根据机器使用和人员分工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确定每月的记账期限,每月至少记账一次,每月月末以前应将当月所有收支及转账业务全部登记入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总账,每季度核对一次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必须将储存在机器内的账簿数据打印输出为书面账簿,会计账簿打印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平时可以只打印已满页的账簿数据,但每年年末必须将全部账簿数据打印输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资产。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石油销售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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