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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68

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行为和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的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做到验收认真,进出库手续完备,帐、卡记录健全,每月核对检查,半年盘底,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贵重、稀缺和民用性物品必须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消耗多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既加强管理,又方便使用。

第四条 配备敬业精神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算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工作要求,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物品供应管理人员应该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应与物资部门商妥,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地管好、用好各类物品。学校对物品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者,追究其责任并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物品的分类与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和行政等不同使用方向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第七条 物品一级分类按国家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变更。二级分类由校主管单位自行决定。

1、材料一级分类有: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煤炭、石油产品、木材、水泥、化工原料、试剂及建筑材料等。

2、易耗品一级分类有: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品、三类物资等。

3、低值品一级分类有:低值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文艺和体育用品等。

第八条 库存物品记帐价值,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购置、验收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各院、系(所)、部实验的教学任务(主要依据实验人时数、毕业论文人数)分配实验材料经费指标。

各院、系(所)、部在经费指标额度内编制年度计划式学期物品采购计划。

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渠道购置物品,必须转拔经费到实验材料经费户上,再申报采购和领用物品。

第十条 采购物品应按批准计划,由资产处进行购置。少数急需物品,经资产处同意,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差旅费自理)。

第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认真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检查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保管员应拒绝入库,并立即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由购置单位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四章 帐务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设置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物资主管部门设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金额和品种数量记录;院、系(部)、各职能部门、实验室、研究所设立与物资主管部门对口的分类帐。

资产处对物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各库房物品的品名、数量、单位和单价的明细帐目,对库存各类物品,应按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有关凭证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三条 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由学校统一印刷。帐(卡)及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帐务处理手续如下:

1、保管员或计算机管理员在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建帐日期;交接帐(卡)时,手续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督交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2、购入和调入的物品,办理验收手续后,由计算机管理员打印入库单,仓库保管员签字认可后,采购人员持有关单据到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报账。

3、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领料单必须由院、系或实验室主管领导签字,到资产管理处物品计算机管理员处打印提货单,到仓库提货。计算机管理员应将物品的数量和金额按月上报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部门。

4.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的物品,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处理有关账户。调拨校外的物资,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作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

5.各级库房应经常对变动的物品进行抽点,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盈、亏情况,须报主管校长批准,经计划财务处签证后,才能调整有关帐(卡)。

第五章 物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不设库房,为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保存备用,保存数量不超过一个学期的使用量。

备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设有统一规格的明细帐目或领用登记薄。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账薄记录。

第十六条 对民用性强的物品和贵重配件等,在领用时,必须经院、系、部或实验室、研究所负责人审批后,再经资产管理处登记核准,方可领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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