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按本管理办法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2、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
第二节 担保的申请及调查
第十条 担保的申请根据担保条件不同规定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的申请由该企业提出,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1、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2、该企业历史还贷记录;
3、该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的主合同的主要内容;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
6、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7、该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8、该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9、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事项;
(二)其它担保单位的申请
提出担保申请的对方企业,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对其所提供的反担保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财务部应当向申请人索取。
第三节担保的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资金预算,综合平�后在调查报告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将此调查报告连同公司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等资料一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对财务部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后连同财务部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形成专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决定是否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十五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必须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节 担保的审批与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决定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当了解、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报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借款担保专题议案进行审议后逐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决议中应包括提供借款担保的单位、借款金额及期限等内容;如该担保系在决议同意担保的总额度内分批实施的,决议中还应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下,实施分级行使借款担保的审批签发。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人应拒绝为其提供
担保:
1、不符合担保条件规定的;
2、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濒临破产的;
6、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在审验相关决议和签发文件后方可履行盖章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节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具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对担保合同进行起草、协商、审核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笔担保事项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
8、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9、争议的解决;
10、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四章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制作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备查分户台帐, 台帐登载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
2、担保的种类、方式、期限、金额和担保范围以及担保合同签署及生效的日期;
3、借款主合同下贷款发放日期和金额、贷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还款资金来源以及合同签署及生效日期;
4、债务人在借款主合同下履行债务的期限、金额及违约记录(若发生);
5、其它事项:记载该借款主合同下的债务是否有物的担保、动产及权利质押和其他人共同担保及该担保详情、借款主合同下是否发生还贷情形等。
第三十一条 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做好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担保合同保管期为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十年。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公司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相关企业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公司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公司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第三十五条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最后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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