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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5 热度:87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学院(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的范围及类别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

(一)下列情况由党办、院办负责安排接待

1、来校视察、指导、检查工作的国家、省(部)、地(厅)级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2、代表上级机关来学校检查、考核工作的各类综合检查组、巡视组或考核组;

3、省内外兄弟院校校级领导、校级协作单位领导;

4、以学校或校领导名义邀请的领导、专家学者、杰出校友、知名人士及企事业单位、学术机构和群团组织负责人等;

5、其它经学校领导同意,需要接待的。

(二)下列情况由校属相关单位对口负责接待

1、兄弟院校、校级协作单位来校访问、交流的对口二级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2、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地方党政职能部门来校对口联系工作的相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3、应校属相关单位邀请,到校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参加活动、洽谈交流的专家学者、杰出校友、知名人士及企事业单位、学术机构和群团组织负责人等;

4、其它经分管或联系学校领导同意,需要接待的。

(三)其他情况

1、如有关公务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由党办、院办负责协调并报请学校领导同意,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接待;

2、上级有关部门或地方党委政府专项检查组或考核组来校开展工作,由党办、院办协调校内对口单位并报请学校领导同意,依据实情确定接待单位;

3、特殊情况的接待工作,由党办、院办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公务接待的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总体原则。

(一)统一协调、对口接待、对等接待。根据来宾职级、来校目的以及工作内容等情况,按照公务接待的范围及类别,对口、对等接待,分工负责,简化礼仪,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二)严格审批、严格标准、凭函接待。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和接待标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接待单位应当凭来访单位的公函或我校发出的邀请函安排接待,其中发出的邀请函须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签字。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三、公务接待的程序

(一)公务接待的审批。学校所有公务接待活动须履行事前请示程序。凡属校级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党办、院办向接待事项对口的分管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实施;校属其他单位根据公务接待的类别及性质,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实施。事前未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签字的接待活动,事后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不得补签。

(二)接待方案的制定。承办单位根据接待对象制定接待方案,报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后,及时通知相关协办单位。

(三)接待方案的落实。根据接待方案,分解任务,分级落实责任,将工作要求、完成时间、责任人落实到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编制接待预算,并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及预算落实接待活动。

四、公务接待的内容及标准

(一)用餐

1、接待对象一般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学校安排工作餐的,一般情况按每人每天100元(早餐10元、中餐40元、晚餐50元)进行安排,特殊情况按每人每天120元(早餐10元,中餐50元、晚餐60元)进行安排,一律不安排酒水和香烟。

2、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外地来宾,原则上只安排到达或离开时宴请一餐。宴请一律按100元/人内的进餐标准控制(含酒水)。中午用餐一律不得饮酒。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如来宾人数较多,确需增加陪餐人员时,须报告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4、工作餐或宴请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二)住宿

1、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可根据接待对象要求,在定点宾馆执行协议价格,帮助其选择或预订合适的住宿地点,住宿费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单位的领导(包含两院院士、国内外着名学者等)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地(厅)级单位的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单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用车

校级公务接待用车由党办、院办负责安排,其他的由对口接待单位自行安排。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所在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

五、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1、校属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禁止用其他任何来源公用经费列支接待费用。校属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

2、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必须客观真实、合理合规、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坚持“谁接待、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校级接待由主持当次接待活动的校领导负责审批,校属各单位接待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学院由党政一把手共同审批)。

3、学校公务接待一次一结算,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民族学院公务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后到学校纪委监察处审查登记备案,并持以下要件到财务处结算报销(最多不能超过7天,假期除外):

(1)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单位经由分管或联系领导签字后发出的邀请函;

(2)经纪委监察处审查登记的《**民族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3)财务票据。

六、公务接待的注意事项

(一)严禁超标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洗浴场所消费,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在接待工作中如出现超标现象,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主持接待的个人支付。

(二)接待

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坚决杜绝公务接待中的铺张浪费、假公济私、私自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等问题。

(三)在学校范围内,上下级之间,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互相请吃、送礼、赞助;校内人事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不允许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赠送纪念品;下属单位和部门,不得用公款宴请上级领导和机关部门工作人员。

(四)对按规定有保密要求的接待工作,承担接待工作的单位、部门和参与接待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

(五)外事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由外宾邀请单位严格按照外事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控制经费总额并注重实际效益。外事接待中确需赠送礼品的,不得赠送价值昂贵的礼品,一般控制在500元以内(单份礼品)。

(六)财务处对校属各单位接待费用开支情况按学期向学校领导进行汇报;纪委监察处按学期对审查登记备案的公务接待活动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会同审计处进行专项检查和内部审计,将检查、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七、本办法由党办、院办负责解释,附属民大医院、后勤产业集团和科技学院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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