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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80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范本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范本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宿豫办发[2005]82号文件精神,经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同意,现将《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中心

二00五年十月十五日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全区各项工作提供高质量的用车服务,根据《宿豫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扎口管理,规范行为,优化服务,提升形象。

第三条 严格车辆管理,堵塞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各种漏洞,降低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务车辆作用,切实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加强驾驶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安全行车技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五条 树立服务思想,端正服务态度,爱岗护车,树立良好的公务用车驾驶员形象。

第二章 驾驶员职责

第六条 凡公务用车一律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张贴“宿迁市公务用车”专用标识(有明显外观标识的公务用车除外);驾驶公务用车者必须持有《驾驶证》和《宿迁市公务用车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务用车;严禁将公务用车交由他人驾驶。

第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应严守机关秘密,不道听途说,不做任何有损于机关形象的事,自觉维护领导、机关及自身形象。

第八条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爱车护车,熟悉车况,坚持例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 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坚持日常保养、维修和定期保养、维修相结合,及时排除细微故障,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 自觉参加公务用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者单位组织的各项旨在提高驾驶员法制意识、专业技能、形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类活动,加强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 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调度,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要求停放车辆,不得乱停乱放。服务对象因公外出,驾驶员必须到单位办公室报到,把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不违章行驶,不酒后驾车。

第十四条 礼貌行车,安全礼让,不争道抢行,不开斗气车、野蛮车,不乱鸣笛,人行横道减速让行,不穿插首长和外宾的车队。

第十五条 弘扬正气,讲究个人卫生,提高素质,举止文明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采用百分量化考核。其中安全行车30分;文明行车10分;百公里实际油耗20分;车况维护20分;业务考核20分。考核工作由中心会同用车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单车考核工作,并在次月5号前将上月考核情况上报中心。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

1、全年安全无事故的,加8分。

2、单车年百公里平均耗油量较低,前5名加8分,6―10名的加4分,11-20名的加2分。

3、单车车况年累计维护费较低,前5名加8分,6―10名的加4分,11-20名的加2分。

4、有其它突出成绩的酌情加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

1、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损)害的,视具体情况扣5-30分。

2、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罚款、公告等处罚的,一次扣2分,

3、公车私用,或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2分。

4、未按要求做好车辆保养、保洁工作,或因主观原因造成车辆机件损坏而影响出车任务的,一次扣2分。

5、无故不参加中心或单位组织的培训、会议的,每次扣1分。

6、不按规定乱停乱放并造成影响的,每次扣2分。

7、夜间未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损失的,每一次扣5―20分。

8、其它违规行为的酌情扣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驾驶员年度目标考核成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60(含60)分―9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中心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意见,使用单位据此兑现驾驶员各项补贴、福利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设立安全奖和节约奖。安全奖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奖励;节约奖20名,分别奖励年百公里平均耗油量和单车车况年累计维护费较低的前十名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优秀驾驶员奖。优秀驾驶员按全区驾驶员的10%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评出。优秀驾驶员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三条 设立“十佳驾驶员”综合奖。“十佳驾驶员”从优秀驾驶员中评比产生,经区“两创一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表彰。

第二十四条 按月考核单车百公里油耗,凡百公里实际油耗超过标准油耗的,超出部分由驾驶员个人支付80%。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驾驶员,予以转岗或辞退。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严重违反《宿豫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由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共同查处,驾驶员转岗或辞退。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档案一律由中心托管。中心负责对驾驶员定期组织学习、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工作,对驾驶员的补贴、福利、奖金提出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各单位办公室指定专人在中心指导下具体负责。其职责是:

1、传达、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中心要求的公务用车管理及驾驶员考评工作。

2、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调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考核。

3、负责抓好行车安全工作、车辆年审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

4、负责拟订本单位车辆配备计划,实施车辆报废、更

新、购置的上报及车辆各类费用的缴纳工作。

5、负责协助中心处理本单位车辆违章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6、负责兑现、发放本单位驾驶员的各项福利、奖金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豫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公务用车,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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