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处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 服务建设,节约开支,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工程建设处(省指挥部)机关及所辖项目办(公司)公务车辆及驾驶员日常管理。
第二条 车辆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层调度;驾驶员管理实行统一评聘、定期轮岗、集中调配。
第三条 处(省指)办公室为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部门,各项目行政部门为本项目车辆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车辆调度
第四条 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先重要工作,后一般工作的原则。
(一)处领导和各项目办(公司)负责人相对固定用车。
(二)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用车相对固定。
(三)机关职能部门,经处领导研究同意,可相对固定用车。
(四)工作人员上下班乘坐交通车。
第五条 项目办非工地管理用车,机关公务用车,须提前按要求填写“公务派车单”(cg-b01)。有相对固定车辆的部门,原则上不另行安排车。
(一)相对固定车辆应接受处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二) 外单位、其它部门协商调车、借车;处机关临时公务租、借车辆,办公室应根据情况报经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购置与使用
第六条 处办公室负责车辆新增、更新工作。
(一) 各项目工程合同购车应在合同拟定时将配置数量、费用书面告知办公室,在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处办公室统一车型,明确数量和配置标准,并负责办理验收交接和归还工作(cg-b05)。
(二) 项目用车应在项目通车后3个月内归还合同购车单位。特殊情况需延期归还的,书面报告办公室,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后,办公室通知工程科后执行。
第七条 车辆行驶必须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保管,车辆备用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八条 车辆行驶每月需将实际行车里程、发生的停车费、通行费和油料消耗等记载于随车的“行车记录本”(cg-b07)上备查并报车管登记。
第九条 机关车辆在下班及节假日应在处办公区指定区域内停放,不得擅自带回。项目办车辆节假日除工地值班外,返回车辆应在处办公区指定区域停放。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应提前提出申请(cg-b04)。
第十条 机关值班车辆应在机关加班人员离开后方可离开。
第二节 管理与监控
第十一条 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车辆gps监控中心,对车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对违章、违纪情况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
(一)负责车辆gps监控系统的建立;负责安装、调试、维护监控中心,并负责整个监控系统软硬件的日常升级维护;
(二)负责车辆gps监控系统的运行,对每月违章、违纪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并做好行驶里程记录;
(三)根据各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开发监控系统的服务功能,为车辆和驾驶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对严重违章行为及时与有关项目办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各项目车辆人员违章、违纪情况,纳入省指年终考核评比中。
第十二条 除经处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以外,机关、项目办所有车辆必须安装gps管理终端。
(一)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车辆gps监控系统终端电源,必须确保终端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无法正常工作要立即报告;
(二)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改、拆动和损坏车辆gps系统和终端,造成的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重新安装购置系统和终端设备发生的费用,并处以费用额2倍的罚款;
第三节 维修、燃油
第十三条 机关及项目办以车为单位建立维修台帐。
(一)量产、品牌车必须在4s店进行维修保养,其他车型必须在经过考察的特约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
(二)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及用品申请单》(cg-b02),经车管询价、登记,报办公室或项目办行政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三)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经处分管领导或项目办负责人批准,2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必须由2家以上厂家报价后报处办公会批准后再进行。
第十四条 机关及项目办以车为单位建立行驶里程和燃油台帐。
处(省指)办公室负责按车型及前3个月或千公里行驶耗油情况测算平均百公里油耗标准。
第十五条 机关及项目车管每月五日前将车辆维修、燃油费用情况(cg-b03)以电子文件形式报办公室。
第四节 费用报销及补助
第十六条 单据整理汇总后填写报销凭单交车管登记、核对。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或项目办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十七条 实行行车公里补助。行车补助按半年核算。临时驾驶其他车辆,应在该车“行车记录本”上注明。
第十八条 行车公里补助标准为:
a(补助额)=b(实际行车里程)×c(公里补助额),其中 小车: c=0.03元,交通车:c=0.05元。
第四章 紧急情况及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下列违反交通规则或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人员承担:
(一)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二)违反交通规则产生的罚款及民事赔偿;
(三)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及涉及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处(省指)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gps终端的良好运行。。
第二十三条 出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胎压和gps终端是否正常,及时加补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发现所驾车辆和gps终端有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经办公室批准将车辆送厂维修或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出车在外要
注意选择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得在禁止停车和可以预料停车危险的地段停车。
第二十六条 经常检查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保证出车时证件齐全。因违章或证件不全造成的罚款由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文明驾驶,规范行车。不开危险车,不开疲劳车,不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吸烟、不打电话。
第二十八条 热情服务、文明礼貌。交通车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二十九条 值班车辆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未安排出车的,应在驾驶班等候,不得随意串岗。
第三十条 对正常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三十一条 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下班或出车归来按指定区域顺序停放车辆。非出差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楼前,出差车辆在下班后返回的,应选择安全的停车场保管好车辆。
第三十三条 妥善保管好车辆的有关证件、资料及车牌号,不得遗失、涂改及转做它用。
第三十四条 不得私自用车,不得私自将自己保管和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六章 驾驶员考核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驾驶员服务意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驾驶员在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和遵守纪律中表现突出,或有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的,实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考核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以办公室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考核以计分方式进行,结果将作为驾驶员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节 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 行车安全(30分)
(一)按时参加安全学习、不无故缺席、考核合格;
(二)技术精湛,不高速行车,不开赌气车、英雄车、 疲劳车;
(三)按规定行车系安全带,不酒后驾驶车辆;
(四)未经同意不将车辆交其它人驾驶;
(五)遵守交通法规,无责任事故,无违章记录。
(1)不遵守交通规则,除经核实确因执行特殊任务外而违规违章的(以违章登记为准),每次扣2分;
(2)发生行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负全责的每次扣10-20分,负主责的每次扣10-15分,负同责的每次扣5-10分,负次责的每次扣1-5分。根据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情况,损失5000-10000元扣4分;10000以上-20000元的扣6分;20000以上-100000元扣10分;100000元以上扣20分; 两项可累计扣分,在总分内不计项扣减。
第三十九条 工作态度(12分)
(一)爱岗敬业,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有积极向上的精神
(二)能提前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按用车人要求的时间准时到达指定位置;
(三)出车时能服从用车人的正常调度,不刁难和推诿;
(四)工作中不随便搭话、插话、说长道短;
(五)团结友爱、互相协作,语言文明;
(六)保持通讯畅通,开车执行任务时不吸烟、接打电话。
第四十条 劳动纪律(25分)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做到有事请假;
(二)按规定将车辆停放指定位置,不随便动车;
(三)遵守相关行为规范,不该打听的不打听,不该说的不说,不传播不实言论;
(四)不吃、拿、卡、要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谋取私利,做影响企业和领导形象的事;
(五)未经同意不用公车办私事;
(六)能按派车单填写的要求出车,不随意改变行车方向;
(七)gps终端使用及行车记录填写真实、准确、不弄虚作假;
(八)值班时认真履行职责,上班不串岗,不大声喧哗;
(九) 不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四十一条 车容车貌(8分)
(一)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裂损,玻璃干净明亮;
(二)车内清洁卫生,座垫套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三)发动机清洁,无明显泥土、油污积垢。
第四十二条 车队卫生(4分)
卫生值日期间,办公场所干净整洁,桌面无杂物,门窗玻璃干净,报纸及时夹放整齐。
第四十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16分)
(一) 按规定定期保养(不超过规定保养里程1000公里)有故障及时排除、报修;
(二) 维修保养能到现场,不弄虚作假;
(三) 能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车辆各部件完好、方向灵活、制动可靠、不带病行驶;
(四)不擅自维修保养车辆。
第四十四条 仪表仪容(5分)
(一) 衣冠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二) 行为端正,举止文明。
第四十五条 严格处罚(60分)
对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一次性扣除60分。
(一)发生行车事故未及时处理或报告,逃离现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事实;
(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条 其他:
(一)驾驶员在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中有其他本办法未列明的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考核时酌情扣分;
(二) 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违纪行为,没有立即中止;工作服务中被现场投诉,并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奖励:
(一)在参加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得到组织上或新闻媒体表扬的,每次奖5-10分;
(二)年度内均能严格执行遵守本办法规定,扣分少于5分的,年终一次性奖10分;
(三)年度内严格执行停车规定的,无违规、违章记录的,年终一次性奖10分;积极主动为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1-5分;
(四)积极参加各类比赛、竞赛,并取得一定名次的,视情奖1-5分;
(五)在车辆维修和用油中节约效果显著的,年终一次性奖5-10分。
第三节 奖惩
第四十八条 考核实行分值制,每个驾驶员基础分100分,按表(cg-b06)打分,每分值等值5-10元,根据考核周期确定分值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连续2次考核后两
名的,给予警告、停驾直至解聘。
第五十条 考核低于80分不予奖励,年度考核低于60分为不称职,予以解聘。
第五十一条 违章、违规操作,造成单位重大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解聘。
第五十二条 不服从工作调度,又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解聘。
第四节 奖惩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处成立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分管领导为组长,办公室及各项目办行政负责人和处车辆管理员为成员。
第五十四条 驾驶员考核由办公室、车管及服务对象具体实施。发现驾驶员违纪违规的,应及时调查核实,按本《办法》进行扣分。
第五十五条 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用车人代表和车管及驾驶员骨干组成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监督检查小组对处机关、项目办车辆管理及驾驶员奖惩考核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违规操作、事故发生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及处罚进行认定。
第五十六条 被处罚驾驶员对处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处车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 其它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统一采用以下表格:
(一)公务派车单(cg-b01);
(二)车辆维修、保养及用品申请单(cg-b02);
(三)车辆维修、燃油费用月(季度)报表(cg-b03)
(四)节假日车辆使用申请表(cg-b04)
(五)车辆启用交接表 (cg-b05)
(六)驾驶员管理考核奖惩分值评定表(cg-b06);
(七)行车记录本(cg-b07);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做为车辆驾驶人员劳动合同附件。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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