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以适应学校教学、科研、产业、医疗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包头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是指在本校具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的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凡在校园内(含家属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机动车
第四条 车辆进出校门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校园门前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第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含家属区)严禁鸣笛,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教学区不准卡车、客货车、翻斗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行驶,确需进入教学区的以上车辆须到校保卫处办理通行手续。进校车辆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六条 禁止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禁止逆向行驶。
第七条 严禁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或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在校园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自行车
第八条 自行车的铃、闸、锁安全设施要齐全有效;
第九条自行车应靠右行驶,不准逆行,不准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条 进、出校门下车推行;
第十一条 自行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在保管站或指定的自行车停放线内,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学生公寓、办公楼、教学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
第四章 行人
第十二条 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右边行走;
第十三条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猛跑、踢球、滑冰、躺卧或做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横穿道路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五章 道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后勤、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必须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园实行交通管制时,由校长办公室决定、公布,保卫处执行。
第六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凡在校园发生的轻微、一般性交通事故由保卫处查处,重大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机关查处。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处理事故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 违反第四至二十一条规定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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