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地下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学校地下停车场的秩序,规范地下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学校资产安全,保护学校及车位使用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学校所有,车位采取租用方式有偿使用。
第二条 学校公务车和职工私家车均需交纳存车费。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存车协议收取存车费。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设施的日常维修与维护。
第六条 行政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立项工程的建设与维修。
第七条安全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地下停车场消防设施的配备与维修、停车场值班人员消防安全培训。
二 车位管理
第八条 地下停车场限定学校正式员工的车辆停放,一名职工只能申请一个车位(一户家庭最多申请两个车位)。
第九条 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申请车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批准后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存车协议。
第十条 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拟终止停车的,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协议终止手续。禁止私自将车位转租他人,一经发现,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 存车费按年度收取,学校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超过交费期限15天未交费,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三 出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24小时开放,遇工程维修、恶劣天气等特殊原因影响车辆存放时,地下停车场临时停用。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场安装智能道闸系统,车辆须刷卡出入,无卡的车辆禁止进入停车场。
第十四条 地下停车场限高2米,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禁止进入。
四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停车场仅允许备案并交费的车辆停放,其它车辆严禁停放。
第十六条 车辆出入停车场须减速慢行,在停车场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七条 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安装热车仪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故障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八条 停车场内禁止随处扔垃圾,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九条 停车场的车辆出入通道禁止人员通行,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地下停车场。
第二十条 禁止消防通道及过道等处随意停车,对不按位停车造成的后果,车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放应避让公共设施、障碍物和其他车辆,损坏停车场设备和设施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内禁止试车、修车、洗车、练车,禁止无证驾驶。
五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学校可以取消其存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0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