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凡我处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三、负责基建工程立项、投资、设计、基建有关合同、中长期基建的规划。
四、基建工程管理实行主管院长负责制。
五、基建规划处在主管院长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基建规划处工作由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
第三章 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
(1)、办理新校区征地及与征地相关一切事务;
(2)、办理新校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新校区地质初步勘察设计;
(4)、办理新校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5)、办理新校区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6)、办理国有土地证及与办理土地证一切相关手续;
(7)、办理新校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编写总体规划及单体设计任务书及设计合同的拟定;
(9)、新校区总体规划设计;
(10)、办理并入市政网(给水、排水、暖、电、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协议或意向书;
(11)、办理内蒙对新校区影响环境的评估;
(12)、单体、景观及综合外网设计;
(13)、新校区地质详细勘察设计;
(1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组织实施工程监理招投标及拟定工程监理合同;
(16)、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及拟定施工合同;
(17)办理单体施工图审查;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办理施工现场临时供电、供水、临时占道手续;
(20)、办理消防、人防、防雷手续。
七、前期手续应具备的条件:
1、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已取得工程立项及计划批准文件;
(3)、建筑位置及平面布置图;
(4)、建筑方案图。
2、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速度符合施工要求;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已经通过施工图纸及消防气象审查;
(6)、已经招投标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已办理质、安全监督手续;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施工管理
八、根据实际情况,施工管理可执行工程监理制或甲方代表负责制。
九、施工管理的职责为:
1、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
2、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
3、负责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管理;
4、负责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5、竣工资料的审核及归档;
6、工程保修。
第五章 工程款支付
十、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一、工程款支付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形象进度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2、完成的工程量已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
十二、工程款支付程序:
1、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基建规划处长审核签字,基建规划处综合办公室记帐;
3、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办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十三、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的内容全部完成;或因特殊情况,部分项目虽未全部完成,但不影响正常使用,已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工程质量已经有关部门检查评定为合格;
3、竣工资料已按规定整理完毕;
4、施工单位已将工程结算书提交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审核。
十四、验收组织:
1、实行监理的工程中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
2、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甲方代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
十五、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对竣工工程进行初验;
3、初验合格,进行竣工验收(邀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消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4、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5、主管部门核发验收证明书。
第七章 工程结算
十六、工程结算:
1、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甲方代表负责对工程量审核;
2、审核后的结算书由院审计部门或其他审计单位审查;
3、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值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八章 工程尾款的支付
十七、工程尾款支付前,应有以下部门的证明:
1、国资部门;
2、后勤管理部门;
3、财务部门;
4、工程使用部门。
5、实行监理的工程,需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十八、根据合同规定,扣除应扣款项后,按第五章第十二款规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尾款。
第九章 工程保修
十九、工程保修期限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属施工方的由基建管理部门(基建规划处、监理公司)负责通知施工方进行修理,并承担费用,属使用方的,由使用方自行修理。
二十一、保修期满后,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出据证明,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使用单位及甲方代表出据证明,基建规划处依据有关单位证明出据工程保修期满证明,财务部门应支付施工单位保修款,若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属施工方责任,施工方未予维修的,甲方可自行维修,所需费用从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第十章 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
二十二、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由财务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工程决算。
二十三、工程决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二十四、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由财务部门主持,国资处、基建规划处、财务处、档案室协办。
二十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7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