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集团)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高速公路监理单位从业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z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集团)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集团)系统高速公路建设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考核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监理人员是指按照合同文件派驻的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考核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进行。
第四条 局(集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理机构的履约考核评价工作,也可委托筹建处对监理机构进行履约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监理机构考核评价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 监理机构履约考核评价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
第六条 监理机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考核评价期内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监理、施工安全与环保监理、廉政建设和不良记录等内容(具体评价标准与内容详见附表)。
第七条 监理机构考核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之前向筹建处报送加盖公章的基本情况材料和对照考核内容的自我评价资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筹建处汇总审核,加盖公章后于5月25日、11月25日前报局(集团)。
报送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机构基本情况材料和对照考核内容的自我评价资料。
2、监理机构人员履约情况对照表(要根据合同文件逐一对照,更换的要附经业主批准的文件)。
3、监理机构设备履约情况对照表(要根据合同文件对工地试验室情况、试验仪器及其它设备逐一对照。
(二)半年度考核在7月份,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份或下一年度1月底前,局(集团)根据日常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考核评价工作。
(三)局(集团)将各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考核评价扣分事项、得分情况汇总后在局(集团)网站公示,自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并将有关资料书面送达局(集团)。局(集团)据此进行复查,然后作出维持或变更考核得分的决定。局(集团)将考核结果报相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上传至z省信用档案管理平台。
(四)局(集团)将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考核评价扣分事项、得分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转化为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按时报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三章 监理人员考核评价内容与程序
第八条 监理人员考核评价程序与第七条监理机构考核评价程序相同。
第九条 监理人员考核评价内容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附件2执行,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详见附表)。评价周期内,对监理人员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监理人员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的扣分分值进行累加。
第十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第十一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在考核评价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良记录,局(集团)不再对其考核,直接定为60分以下,并将不良记录报省交通厅并上传至z省信用档案管理平台。
(一)考核评价时提交虚假基本情况材料和自我评价材料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件;或因监理工作失职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环保事故(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三)项目监理机构被筹建处、局(集团)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
(四)监理机构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廉政事(案)件。
(五)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将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非法转包。
(七)交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时,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参建合同段或者整个项目被认定不合格工程的。
(八)被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进入公路建设市场资格的。
第十三条 考核中若发现因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造成局(集团)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已经向筹建处执行的不再重复赔偿。
第十四条 监理机构人员、设备未按合同约定到位、缺岗或与合同发生变更、再变更,违约罚金按合同文件执行。已经向筹建处执行的不再重复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履约考核评价得分仅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不作为监理合同文件中考核费用支付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凡监理合同文件中规定考核费用和奖励费用的,局(集团)将结合招标文件制定具体的考核与奖惩办法,按期对监理机构进行考核,或委托筹建处对监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z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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