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露天采矿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种形式的露天矿山、采石场(简称矿场)。
第三条矿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四条开办矿场,应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第五条各矿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场长(经理)全面负责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施工人员,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各负其责。矿场实行承包经营时,由承包人履行矿场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条各矿场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凭证作业。
第七条劳动部门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及乡镇矿场长的安全资格条件;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条件。
第八条各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按计划正规采掘,禁止滥采乱挖、采富弃贫,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和事故隐患。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地点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一)铁路、重要公路、河流、堤坝及其保护范围内;
(二)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三)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路和重要广播线路;
(四)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五)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章开采
第十条矿场必须按照由上而下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第十一条矿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根据矿岩性质、采掘方法、爆破方式和采、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一)台阶高度
机械开采时,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但一般不超过十五米。
人工开采时,砂状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一点八米;松软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三米;坚硬稳固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六米。
人工采石采用浅眼爆破、小平台作业时,一次推进台阶高度不得大于十米,且应分成若干分段爆采,分段高度不得大于三米。(二)工作台阶坡面角。松软矿岩,坡面角不得大于所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的矿岩,坡面角不得大于五十度;坚硬稳固矿岩,坡面角不得大于七十五度。(花岗石、大理石荒料采场例外)
(三)台阶工作平台最小宽度,必须保证满足采、装设备和人员安全作业的需要。采用窄轨小矿车人力运输(含手推车)时,不得小于四米;采用手扶拖拉机运输时,不得小于十五米;采用汽车运输,不得小于三十米。台阶工作平台应保持平稳。上、下两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必须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
(四)安全平台,上部台阶采完后,必须留有安全平台,其宽度不得小于三米。
第十二条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作业前,必须前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作业中,要随时检查,发现工作面有大块浮石、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时,必须停止作业并迅速妥善处理。禁止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三条花岗石、大理石荒料开采场,在劈裂和顶翻荒料作业时,禁止任何人在台阶坡面下停留。
第十四条任何进人矿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距地面超过三米或坡度超过三十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应当栓在牢固地点,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五,尾绳长度不得大于一米。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五条矿场内有坠入危险的钻孔、废弃的井巷、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需加盖或设栅栏,并设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必须重视矿场边坡管理工作。边帮裂隙有引起塌落危险或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停止作业,并及时处理。对有潜在危险的边坡,要建立观测预报制度。
第十七条排土场必须有截流、防洪、排水设施。禁止将废石土排入江河,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在河床挖砂金或其它矿产(如田黄石等)时,不准损坏堤基和堵塞河道;不准在桥墩附近采挖;不准挖洞,掏”神仙土”;开挖深度大于三米的砂坑,应有两个斜坡出口,砂坑的坡面角应小于砂土的自然安息角;开采后的砂坑,要及时回填。第三章凿眼爆破
第十九条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经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考核合格,发给“爆破员作业证”方准作业。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则》的规定。
(一)严格爆破器材的管理,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分别存在专用的仓库和储存室内。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点退回库房保管。严禁乱放、乱扔、私存和转让他人。
(二)峒室、深孔、深孔药壶爆破应按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用裸露药包进行二次爆破时,必须用粘土覆盖。
(三)禁止使用铁棍装药。禁止将硝铵类炸药的药粉与硫化矿直接接触。(四)瞎炮必须及时处理,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严禁打残眼。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按规定时间进行。有两个以上单位(作业组)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一)爆破最小安全距离,裸露药包爆破不小于四百米;浅眼爆破、浅眼药壶爆破、深孔药壶爆破、蛇穴爆破和峒室爆破不小于三百米;深孔爆破不小于二百米;浅眼眼底扩壶和深孔孔底扩壶不得小于五十米。
(二)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边界和通道上设立岗哨和标志。爆破前,须同时发出音响、视觉信号,并采取相应组织措施,使在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及时撤至安全地点,信号应分预告、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矿场工作面必须设避炮洞(棚),其结构必须坚固,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危害。
(三)爆破结束十分钟后,才能进入工作面检查。经检查确认安全,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四)禁止在雷雨时,夜间和大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凿岩要采用湿式凿岩或干式捕尘器。爆破后和装卸矿岩 时应进行喷雾、洒水,确无水源时,应采取干式捕尘措施。粉尘浓度要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应戴防尘口罩或面罩。对接触粉尘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职业病患者,应及时治疗或调离本岗位。
第二十三条花岗石荒料采场用火焰切割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防噪声耳罩。
第四章装载运输
第二十四条采、装、运等主要设备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操作。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采、装、吊、运等主要设备的保护、保险及其它安全设施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禁止挖掘机等重型设备距平台边缘小于二米的地段内行驶、停留和工作。
第二十七条汽车吊,桅杆吊应在设备起吊能力范围内作业,不能起吊超重量的矿石、荒料石,在吊臂作业范围内不准停留人员,装车时,吊体不准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第二十八条推土机作业时,最大允许坡度,上坡为二十五度;下坡为三十度。推土机作业时,推土板不得超出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五米时,必须低速运行。禁止推土机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第二十九条窄轨人力运输,线路纵向坡度小于5‰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在能够自溜的线路上运行时,应有可*的制动装置。除推车工人外, 禁止任何人搭乘车辆。
第三十条汽车运输,在挖掘机装车时,驾驶员不准离车、熄火;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汽车在采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在卸矿(岩)地点必须设有安全档墙,其高度不得小于轮胎直径五分之二。通向装卸地点坡度大于10%时,禁止开倒车行至装卸地点。
第三十一条钢绳牵引运输,斜坡道的下部停车场应设躲避洞;上部和中部停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档车栏,防止车辆滑行。每台绞车必须有可*的过卷保护装置、限速保护装置以及工作制动和保险制动装置等。斜坡道内应装防跑车装置,行车时严禁行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对矿场其他作业没有规定的,应按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有关矿山安全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2位用户关注
25位用户关注
3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