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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1

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化验室自身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质量检验中心化工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

1.3职责

1.3.1质量检验中心

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

1.3.2采购中心

1.3.2.1负责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管理。

1.3.2.2负责采购危化品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存档。

2管理内容

2.1信息管理

对于剧毒化学品要标明以下信息,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1.1物理、化学性质;

2.1.2主要用途;

2.1.3危险特性;

2.1.4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2.2采购管理

2.2.1对于采购物资涉及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中心必须向具备相应经营生产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和包装物、报废品的回收合同;

2.2.2采购中心执行合同前应取得安全管理要求的资质批准文件。

2.3入库管理

2.3.1入库剧毒化学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剧毒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质量鉴定书。

2.3.2库管员应对货物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进行感官检验,发现问题应做标记。

2.3.3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验收项目包括:

2.3.3.1包装:应有品名、规格、等级、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名、储运图示、毒性标志;包装完整无损,无水湿、污染。

2.3.3.2质量:商品性状、颜色等应符合产品标准;液体商品颜色无变化,无沉淀,无杂质;固体商品无变色,无结块,无潮解,无溶化现象。

2.3.4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入库,暂存采购中心另行处理;验收合格的签收入库,填写记录。

2.4储存管理

2.4.1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牌。

2.4.2化验室在领取剧毒化学品前必须确认2.3.3要求的项目,不符合要求时不得领用,在化验室库房内设立剧毒化学品专用储柜单独存放,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帐、卡、物相符。

2.4.3化验室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剧毒化学品性质和安全处置措施的人员担任库管员(双人,具体由化工化验室主任指定),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并努力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2.4.4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库房要求干燥通风、严禁烟火,有相应的标识和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通风设施和防护用具,撒在地上的毒品要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2.4.5库管员要定期检查库内通风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具是否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商品包装、封口、衬垫有无破损,商品外观和质量有无变化。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2.5领用管理

2.5.1质量检验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剧毒化学品的保管和领料,在领取和发放时必须有四人同时进行(两个库管员、两个领料员)。领取剧毒化学品时,领用人和库管员需同时分别在两个领用记录本上注明领用日期、数量、用途,双方签字确认,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2.5.2剧毒化学品只准许领取一次实验用量,如当天不用必须交回代保管。代保管剧毒化学品也必须执行双锁、双账制度。

2.6使用管理

2.6.1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必须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时必须有2人以上操作。

2.6.2实验时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手套、防毒口罩或面具、防护服等),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每天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2.6.3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有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

2.6.4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泄漏、改变检测条件、自动变手动等,必须注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6.5盛装剧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清洗干净,一旦洒落必须立即进行回收处理。

2.7剧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2.7.1剧毒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库并做好登记,由供应公司通知采购中心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理,不得丢失和擅自处理。

2.7.2报废的剧毒化学品(过期的、使用后的废渣废液等)不得随意处置,处理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其毒性,并通知采购中心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理。

2.8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使用、转让、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附则

3.1本办法由质量检验中心负责解释;

3.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3附件

《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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