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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2 热度:16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职业因素,防治职业病,及时掌握员工健康状况,更好地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2】第4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册员工及**集团授权委托管理的***分公司在册员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分管安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安监局、卫生处、总医院、人力资源部、财资部、党政办、工会、纪委、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部门负责人兼任。

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 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在岗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 监督、指导公司各二级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实施;

(四) 定期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五)审定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第四条 相关单位、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总医院的主要职责:

(一)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具体组织实施在岗员工、离退休、退养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二) 做好职业健康体检中心组织建设和医护人员配备工作,参与体检的医务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杜绝弄虚作假,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真实,并及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三) 建立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四) 负责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安监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

(二)会同卫生处、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协调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会同卫生处、总医院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四)会同卫生处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

(五) 组织职业病防治所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有害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七) 负责编制职业健康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八) 负责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指导,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九) 组织有毒有害岗位的作业环境监测工作,对危及健康的隐患提出治理建议并跟踪落实。

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向员工告知危害因素,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二) 会同卫生处、总医院确定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实施的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

(三) 组织协调各二级单位做好职业健康督导工作的实施;

(四) 会同卫生处做好各二级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指导工作;

(五) 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经费的审核;

(六) 组织协调各二级单位员工岗前、岗中、离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七) 负责离岗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建档备案工作。

财资部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年度职业健康体检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批、结算和拨付, 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安排落实工作。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协助公司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二) 收集员工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维护员工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对公司违反职业健康管理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四) 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健康管理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五)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成立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及管理部门;

(二)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订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工作计划,合理组织本单位在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三) 负责本单位在岗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健康知识培训工作;

(四) 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

(五) 建立本单位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依法使用员工体检档案。

(六) 按照在岗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根据本单位实际从事岗位工作的需要,可进行复检。

(七) 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职业健康体检

第五条 体检机构:**公司总医院体检中心

第六条 健康检查的范围:**公司和****分公司在册员工。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检查周期

(一) 就业前健康检查

凡进入我公司将要上岗的新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新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必须有专人组织、陪同到总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中心医务人员要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按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二) 在岗员工体检

**公司和***分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定期常规健康检查周期为两年一次。

1、从事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作业人员,在常规职业健康体检同时进行职业病健康项目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其中职业病健康检查的项目为必检项目,员工进行职业病必检项目和自主选择常规健康体检项目检查。

2、其他非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检查,检查费用标准控制在*****元,员工在限定的检查费用标准内自主选择常规健康体检项目。

3、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和本单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和体检时间的安排。员工自接到职业健康检查通知单后三个月内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无故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检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4、对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者,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及时调整原工作岗位。

5、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三) 离岗员工体检

1、从事过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退养员工,在常规健康体检同时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每三年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其中职业病健康检查的项目为必检项目,员工进行职业病必检项目和自主选择常规健康体检项目检查。

2、其他非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退养员工,每三年进行一次常规职业健康体检,检查费用标准控制在 元,员工在限定的检查费用标准内自主选择常规职业健康体检项目。

3、居住 **市外的退养员工,经单位同意后,办理了异地医疗保险的员工,在单位安排健康体检时间间隔内可在异地所在地有一定医疗资质的医院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本人把体检报告单、医药发票、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单位退管科,经单位退管科、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定期审核后,可按公司体检费用标准*****元内据实报销,超出费用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4、公司退养员工必须服从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时间的安排,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无故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检查。规定时间以外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不予报销检查费用。

5、公司从事过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退养员工,离岗后, 按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病健康检查周期为三年一次。

6、从事过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员工,因退养、退休、调出本公司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组织、陪同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避免个人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检查结果的建档备查工作。

7、公司员工离岗后,因本人原因在外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因素岗位的,由此引发的职业健康危害与公司无关。

(四) 妇女病健康普查

公司女员工参加常规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还将进行妇女病健康检查,其妇女病健康检查的项目、费用在确定的标准内据实核增。

(上述具体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安监局、人力资源部、总医院制定单位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和时间安排表,各单位根据公司计划安排,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可采取集中和随机相结合等、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单位员工健康体检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要记录好体检通知单发放给本人的时间和签收记录,严禁私自扣留员工体检通知单。因单位私自扣留员工体检通知单造成员工视为放弃职业健康检查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条 总医院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档案方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的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总医院、各单位要设专人管理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保守员工个人信息秘密。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费用,由公司专项经费支付,职业健康管理专项经费的归集和使用由财务资产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结算由总医院根据各单位实际检查人数及检查发生费用情况,提供费用明细及结算金额,由各单位签字确认后,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资产部审核,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按月结算。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单位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考核,考核要与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职业健康管理规定挂钩,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奖惩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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