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稳定高效运行,根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运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业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网络包含服务器及软件;基础数据包括单位、部门及职员信息、考核评分标准、危险源及管控标准、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承包商信息;应用数据指系统运行中录入的业务数据。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四条 基础数据管理及维护
中心安管部负责基础数据管理及维护,相关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进行管理,并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各单位上报基础数据修改意见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数据库基础数据的监视和优化,并定期组织评估;
(三)负责对数据库中基础数据的变更操作;
(四)负责对新增数据的导入;
(五)对应用单位反馈的相关问题和数据错误予以答复和更正。
第五条 系统运行管理模式
系统运行管理采取中心统一组织,各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方式,中心在安管部设专职系统管理员,所有部门和单位设置系统管理员。中心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运行总体协调,在业务上具有指导和监督其他系统管理员的权利。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岗位及任职条件
系统管理员岗位要列入本单位岗位设置,职员配备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确定,可兼职、兼岗,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及本安信息系统;
(二)具备一定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能够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
第七条 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中心系统管理员
1.维护管理层用户账户、密码及权限;
2.解答管理层用户在使用本系统时提出的操作问题;
3. 管理各单位、部门系统管理员的权限;
4. 及时发布升级程序;
5.收集整理系统软件问题和故障并及时记录,定期向安监局反馈改进意见;
6.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系统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并解答其遇到的系统操作问题。
(二)单位(部门)系统管理员
1.负责本单位(部门)人员的系统应用培训;
2.负责本单位(部门)系统应用人员账户、密码管理及权限分配(权限分配详见附件1);
3.负责本单位(部门)基础数据的维护,以及应用数据真实性、规范性的监督管理;
4.接受中心系统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及时将系统问题和故障反馈中心系统管理员;
5.系统管理员变更时,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继任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系统应用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都必须制定本单位(部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管理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并上报中心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员工都有浏览系统的权利,具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员工均有录入信息的义务和要求督促员工应用系统的责任。
第十条 账户管理
系统设有独立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非授权人员不得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所有用户要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所有用户要对自己账户下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 应用数据要求
(一)动态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人员不安全行为,通过登录本人账户后录入系统。对权限受限的区队(车间)级管理人员,发现非本区队(车间)存在的隐患(问题)和人员不安全行为,可向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录入,并予以说明。
(二)应用数据要按照系统表单或格式要求完整填写,信息真实、及时、规范、准确。隐患(问题)和人员不安全行为描述要具体,对应标准及危险源要准确,录入工作要在检查后24小时内完成。对现场发现的隐患(问题)、不安全行为无法对应相应标准时,可先行录入,并按《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规范》要求上报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当事人信息未纳入系统时,要及时反馈所在单位系统管理员进行数据补充后进行录入。
(三)单位内部审核必须按程序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周期组织,信息要完整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预警与消警信息管理
各级管理人员要及时关注和查看与本单位、本部门及岗位人员相关的信息,涉及与其相关的整改项时,要及时整改,整改后要及时反馈。
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限期整改隐患,要及时跟踪复查,并对已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消警。本人因故不能及时完成复查工作时,可委托他人复查,但被委托人必须使用本人账号进行复查消警。
被检查单位(车间、区队)确因实际情况无法按期整改的,需在信息录入后24小时内,联系检查人对整改期限进行延长。
第十三条 基础数据改进
各部门、单位负责动态考核评分标准的改进,要将审核后的数据通过“增补考核标准意见”途径上报。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员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的改进以及危险源与动态考核评分标准的对应关系确定。中心定期对各部门、单位通过“增补考核标准意见”上报的数据组织审核,并及时上报安监局。
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成果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纳入系统管理。
各单位要通过系统,及时查看已通过安监局审核并导入公司数据库的考核评分标准、危险源及管控标准,并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数据选取到单位数据库中,实时应用。
第十四条 系统的改进与升级
各单位(部门)应将系统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通过“员工建议管理”途径上报,由安监局定期组织审核,并及时纠正系统错误或作为系统升级的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的,且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和部门,除按日常动态检查和季度定期检查进行考核外,将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系统应用过程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处以500-2000元/次罚款:
(一)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二)未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位,未明确人员和职责;
(三)未履行本办法中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洗选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神东煤炭集团洗选中心本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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