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按照《承德供电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及所属三产企业销售货物(电力)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均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增值税,并缴纳。
第三条税款计算缴纳时应按规定准确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对企业从事服务、运输、金融、建筑、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等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第二章纳税范围和纳税环节的确定
第四条分公司收取的电费收入由承德供电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文《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供电站在收取电费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章适用税率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率为17%。
第六条电力产品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缴增值税:
分公司:按销售额全额上缴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集中计算缴纳。
第七条独立核算的三产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和劳务,按照国家规定税率计算应缴税金,应缴税金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税金=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第四章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凡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均有权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要求填制: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作废重新填制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与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分公司向承德供电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律把带有存根联的专用发票交回,不得缺号、少联。交回后由承德供电公司财务处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专用发票有关栏填制方法
1、开局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2、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写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第十三条关于专用发票签章的问题
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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