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离职管理办法
目的:
为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离职程序,维护公司与员工之权益,使员工离职有章可循,并能保障正常的生产与工作秩序
范围:
全体同仁均属之
定义:
3.1员工离职分辞工;辞退;开除;自动离厂等四种
3.1.1辞工(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辞去本人岗位工作;
3.1.2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或公司业务需要裁减人员或试用期不合格
3.1.3开除:严重违反厂规或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厂方可依厂规扣除部分或全部薪资,并依造成的损失,责其赔偿.
3.1.4自动离职:未按正常程序核准便离厂及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四(8小时/1天)天者,均视为自动离厂,厂方不给予任何薪资.
3.2辞职:
3.2.1:辞职者应提前15天申请,班长级以上人员须提前一个月申请;试用期内辞职可随时提书面申请,填写辞职单并按程序批准后,可领得所有应得薪资;特殊情况下,经部门最高主管批准可延长或缩短时间.
3.2.2员工开除或辞退,由部门文员到人事处申领<<员工离职申请书>>,并如实填写开除或辞退事由,交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转部门最高主管审批,核准后方可离职.
3.2.3辞职者,在辞职期间不得借故滋事;工作散漫;违者按厂规处理.
3.2.4员工因特殊情况(急病.传染病等)须即辞急着走者,按急辞工处理.
3.3离职手续:
3.3.1员工离职,员工持已批准的<<辞职申请表>>和<<移交清单>>到各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3.3.2文员级以上人员离职,,应向人事单位索要<<移交清单>>,按<<移交清单>>之内容规定,详细填入<<移交清单>>,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单位,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离职申请表>>及工卡,厂证一并交人事部门核定.
3.4移交手续:
3.4.1员工离职申请经核准后,人事部应于离职日期前1-3天通知员工本人,做好相关工作及工具交接事宜.
3.4.2移交事项主要有:原职务上的工作事项;保管的帐册;文件(如章则,资料,图样),饭卡,厂牌,房匙,生产及办公用具,生产数据,借贷及其它借用物资等,遗失照价赔偿或相应处罚.
3.4.3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部门,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3.4.4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单>>,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拖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负责追索.
3.4.5辞工到期,按正常请辞工领全薪;急辞工薪资依正常薪资发放时间统一发放;如本人不能亲自领取的,由辞工者到人事部申领<<薪资代领单>>委托本厂同事代领.
3.4.6每周星期三办理辞职手续时间:上午8:00-10:30,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者对相应责任人员罚款50元.(急辞工及解聘不在此限)
四.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执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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