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计划生育及晚婚晚育管理办法(五)
各部、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徐州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切实保护女工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各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造工程部要有一名部门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二、对公司男女青年员工进行晚婚晚育的思想教育工作。党团骨干要积极响应晚婚晚育的号召,对不够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的青年要反复做工作,劝其晚婚。
三、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婚假为十三天,奖金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凡不响应晚婚号召者,婚假为三天,影响一个月的效益工资及奖金。
四、女工的产假为三个月,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报独生子女奖励产假一个月;如符合晚婚晚育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一个月,生育当月工资及奖金均不受影响;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奖金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五、对产假期满的育龄妇女,要求上班前一律采取节育措施,带环假期为三天,当月工资及奖金均不受影响。
六、凡未采取节育措施流产者一律按病假处理。若节育措施失败者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怀孕三个月以内的,自术后第二天起休产假三十天;四至六个月的休产假四十天;七个月以上的休产假九十天,发营养补助费100元。
七、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八、女工生育、流产、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费用按照徐社险管[2002]第14号文《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的通知》执行。
九、行业内员工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六周岁止,每年领取五十元奖励金;按规定标准报销入托、入园、学前班的管理费和学杂费;入学的学费报销至初中毕业;男职工子女上半年报销,女职工子女下半年报销;医疗费每年720元。
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追还已领取的奖金。
十一、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罚外,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要予以从重处分。
十二、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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