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协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培训协议签订及执行的全过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全体员工。
三、须签订培训协议的范围
凡由公司出资进行的所有培训活动,当培训费用达到一定限额时,均需签订培训协议。
四、培训费用与服务年限
1.培训费用与服务年限的挂钩情况见附件《培训费用与服务年限对照表》。
2. 培训协议的签约时间应在培训申请人到财务部请款之前,达到签约限额的培训申请人须持培训协议书方可在财务部请款。
3. 服务年限的起始日:
当培训申请人签第一份培训协议时,其服务年限的起始日从该申请人的当期劳动合同终止日起计;
当其签第二份培训协议且第一份培训协议还未到期时,其服务年限的起始日从上期的培训协议终止日起计;
以此类推;
累加后的最后期限与该培训申请人最后一次签约时间的间隔:
高层经理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作8年计算;
中层经理不超过6年,超过6年的作6年计算;
普通员工不超过4年,超过4年的作4年计算。
4. 助学金服务年限的起始日:
自助学项目学习结束后获得证书之日起计;
若助学金协议签订前该申请人已有一份未到期的培训协议,则将该协议的到期时间与助学项目学习结束的时间相比较,以较晚的一个时间作为助学金协议服务年限的起始日。
五、培训协议的执行、转移、终止与赔偿
1.协议的执行
培训协议是严肃的法律文本,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须严格地遵守和执行;
培训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而培训协议未到期时,该申请人需按《员工劳动(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九条续签劳动合同;
培训协议与劳动合同相辅相成,均是对公司和员工共同的保障和约束,但培训协议不依附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的到期和终止不影响培训协议的效力。
2. 协议的转移
培训申请人在集团范围内调动时,培训协议跟随其档案一同转移;
培训协议的服务累加时间不予重新计算,培训申请人同样承担遵守培训协议的义务;
在调入新公司后若产生新的培训协议,按本办法在前期基础上累计服务年限。
3. 协议的终止
培训协议期满自然终止;
培训协议未到期,培训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在申请人按协议支付相应赔偿后该协议终止;
培训协议未到期,培训申请人被公司开除,申请人按协议支付相应赔偿后该协议终止;
由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的被精减人员在离职时可终止培训协议,不予赔偿。
4. 协议的赔偿
提前终止培训协议,培训申请人应赔偿的基数为:
赔偿基数=(培训费用+差旅费+工时费)÷应服务年限×剩余服务年限;
工时费=培训当月工资÷30天×培训天数;
服务年限折算到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若有多个培训协议,则每个培训协议分别按上述公式计算,所得赔偿基数总和为该人员最终需进行赔偿的基数。
司龄2年以下(指最后一次培训协议签约时)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人员按赔偿基数的100%赔偿;司龄2--4年的人员按基数的8赔偿;司龄5年以上的人员按基数的50%赔偿;
因纳入外部公开课管理的参观考察活动所签的培训协议,终止协议时按上述方法计算后的赔偿金额的50%进行赔偿;
助学金项目的培训协议须100%赔偿方能终止。
因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如盗窃、斗殴、赌博)、或因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开除人员按赔偿基数的100%赔偿;
其它被开除人员按赔偿基数的80%赔偿。
六、豁免
经总裁签字同意的特殊的培训活动可免签培训协议、缩短服务年限或提前终止培训协议。
七、执行及解释
1.本力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前期管理办法将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解释权归属集团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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