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院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二)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三)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医务人员在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后,由医院根据需要集中讨论安排其注册科目,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在医务科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医务科领取和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医院聘用证明。
(四)医师因工作需要需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征得医院同意,到医务科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五)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六)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
(七)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八)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九)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十)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十一)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十三)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医院对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采取重新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注销注册等处罚。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十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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