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销售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hb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福利费核算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以下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三)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或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办法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五)非货币性福利,即公司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自己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第四条各部门要加强福利费支出的管理,不得随意扩大福利费开支范围和提高提取标准,不得任意挤占、挪用福利费用,切实保障职工福利不受侵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组织日常福利费用的归口统计,并实施监督管理;财务部负责公司职工福利费的日常核算以及监督管理。每季度分析福利费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反馈至综合办公室,共同商议并采取措施,切实有效地管好用好职工福利费。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职工食堂管理,确定公司食堂补助标准或自办食堂经费补贴,核算公司职工食堂补助的各项支出;
(二)负责职工取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各项费用管理、核算和发放。
(三)负责疗养费、困难补助及慰问费、托儿费、计划生育费、独生子女费管理及发放。
(四)负责职工体检费用管理。
(五)负责离退休统筹外费用、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探亲路费等管理及发放。
(六)负责女职工慰问('三八'妇女节福利、女职工卫生保健福利)、职工生日福利等管理及发放。
第三章职工福利标准
第七条取暖费补贴
取暖费补贴根据国家或hb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根据国家或hb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工误餐补助费用
(一)在武汉市郊区办事并误餐的,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无公杂费补助。
(二)在武汉市以外出差人员伙食补助一律按出差(日历)天数实际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条离退休统筹外费用。
是指企业承担的本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主要包括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及其他费用。离退休统筹外费用标准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
(一)伤、病、亡慰问
职工因病住院五天以上(含5天),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人;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慰问金不超过2000元/人;
职工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过世的,慰问金1000元。
(二)职工灾困扶助
职工灾困扶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人(不含公司组织的针对本人的募捐款项)
(三)困难职工慰问
困难职工慰问时间一般为春节,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不含公司组织的针对本人的募捐款项)。
第十二条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女职工卫生保健费发放标准为20元/月。
第十三条独生子女费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员工的福利,具体标准为单职工5元/月,双职工10元/月。
第十四条职工疗养
参加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体检费
体检费标准为人均1200元/年。
第十六条探亲路费
根据集团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及上级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三八'妇女节福利、生日福利
'三八'妇女节福利标准不超过500元/人,生日福利标准不超过300元/人。
第十八条其他福利费
其他福利费由发起部门上报公司领导办公会审定会执行。
第四章职工福利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所列的各项职工福利费用,各部门在支出时需报综合办公室实行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福利费用支出审批流程按公司非定额费用审批流程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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