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五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 ”或“公司”)“五险”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集团 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这五种国家规定必须参加的险种,同时涵盖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保险)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制职工,即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五险”具体业务的办理及日常管理。社会保险的政策制定、 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宏观管理工作应按照社会保险机构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账户建立与异动
第五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公司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
第六条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四章 缴费基数的确定
第七条 应如实核定员工年度收入,确保员工“五险”缴费基数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 员工社保缴费基数确定:
(一)员工个人“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 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劳动报酬等所有工资性收入。
(二)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所属社保机构公布的最低缴费基准时,按照最低缴费基准计算。
(三)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 五险”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第九条 新增、转入及特殊情况下“五险”基数的核定:
(一)初次参加“五险”的,按照其当月基本工资加奖金核算当年缴费基数,且不低于全省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保险关系由外单位转入的职工,应按照转出单位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继续缴纳,次年 开始重新核定;
(三)保险关系由外单位转入的职工参与当年年审的,缴费基数按照不高于同级别(同岗位 )人员基数最大值、不低于同级别(同岗位)人员基数最小值的原则进行核定。
第十条 “五险”基数的年度审核:
“五险”基数由公司所属的社保机构统一审核,当接到年度缴费基数审核通知后,社会保险 管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准备相关材料、核算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报送至社保机 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及时补缴本年度以前月份新旧基数差额部分,完成结账工作。
第五章 社会保险的征缴与转移
第十一条 “五险”个人缴费部分,每月由综合办公室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不计征个人所得 税。
公司综合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进行“五险”缴费核算,编制缴费明细表,审核无误后,由财 务资产部按照核定数额转账至社保机构结算户。
第十二条 “五险”按照缴费基数与征收比例相乘进行计算,征收比例按照延安地区社保规 定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 新增和调入的职工,自发放工资当月起办理“五险”参保、转移、缴费等手续, 医疗保险为当月变更,次月缴费。在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每月变动申报时间以后入职的员工 ,从次月起办理参保或变更手续;职工社会保险无法及时转移的,应在账户转入公司后及时 办理缴费手续,并补缴自发放工资当月至转移当月的应缴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调离、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停缴或转出“五险”。
第六章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提取
第十五条 职工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携带人事档案并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前往劳 动部门办理退休预审,核定退休信息,并对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核查,确定无欠缴情 况,可于退休当月进行结账,报养老保险经办处计算退休待遇,办理支付手续领取退休工资 折。
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疾病,可持医疗保险本在定点医院医保办进行医疗保险登记办理住院手 续。康复出院时,可报销医疗费由医保办按照医疗费用报销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从全部住 院医疗费中扣除。
第十七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在发生工伤后,需于48小 时内报工伤保险处进行登记,并在30日内携带职工诊断证明、病历、旁证等材料在劳动局办 理工伤认定,并在身体康复后,办理工伤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等级,报工伤保险处办理费用 报销。
第十八条 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生育,可进行生育保险费用报销。生育保险报销需在出院15 天内,携带出生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出院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配偶 还需提供无业证明或非城镇户口证明)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填写《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审批表 》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报销费用转入公司银行账户后支付给职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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