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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仪、自救器发放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42

便携仪、自救器发放工管理办法

便携仪、自救器发放工管理办法

1、严禁其他单位人员进入仪器发放室,需办理领、交的人员一律在发放窗口处进行办理。否则每发现一次,每次罚发放人员20元。

2、仪器室人员严格发放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和仪器发放记录,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的,应照价赔偿。

3、仪器室发放人员应及时回收发放的仪器,由于个人失误造成仪器丢失,应照价赔偿。

4、发放室人员应对所有仪器建立完善、详细的仪器管理台帐;对报废的仪器应及时汇报通防科长。并作好记录,单存单放,不得丢失,丢失的应照价赔偿。应根据每年的仪器检验报告进行仪器的分类,对不合格的及时报废,并对仪器重新编号、建档。本条做不好的每次罚款20元。

《便携仪、自救器发放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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