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和范围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蒸汽锅炉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设备管理部负责蒸汽锅炉的归口管理。
2.2 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3 管理程序
3.1 一般规定
3.1.1 在用的蒸汽锅炉应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3.1.2 锅炉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及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锅炉操作。
3.1.3 各岗位应制定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学习、执行。
3.1.4 锅炉的所在单位应制定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3.1.5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3.1.6 非当班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厂房内的设施和设备。
3.1.7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当班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3.2 作业环境管理
3.2.1 热电厂是动力重地,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区域。
3.2.2 车间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3.2.3 车间内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2.4 厂房内地面应平整无积水,照明应充足,并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3.2.5 操作室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3.2.6 厂房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2.7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3.3 使用管理
3.3.1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3.2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锅炉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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