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2篇 推行现代系统安全管理创建煤矿生产本质安全
安全生产是一个需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时时讲的重大课题。不绷紧这根弦,稍有放松,就可能酿成千古恨。但安全生产又不是成年累月的专项检查与整治所能彻底解决的,这就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需要我们在传统安全管理方法的基础上不断应用现代系统安全管理方法。本文通过与传统安全管理方法的对比来揭示我们推行现代系统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传统安全管理方法基本上是纵向分科、单向业务保安、事后追查处理、侧重操作者责任安全、与生产脱节、凭经验和感觉处理安全问题、从宏观方面查找危险因素,其特点主要是依靠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凭经验,靠强制人管人,工作以“事后”为主。这种管理方法虽能总结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但有其局限性、事后性和表面性。而现代系统安全管理方法是把系统科学引入安全工作领域,它是从性能、经费、时间等整体出发,针对系统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实施综合性安全分析、评价、预测可能性的事故,采取措施,以获得最佳的安全生产综合指标。其主要特点是在传统安全管理的基础上,注重系列化、整体化、横向综合化,运用现代新科技和系统工程原理、方法来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完善系统,“事前”为主。它是从危险源的识别人手,通过对系统本身的分析、预测、评价去认识问题,从而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控制危险因素,使系统优化,达到最佳安全程度。
(1)从安全的属性看:传统管理方法中,安全附属于生产,是为了生产才要安全。所以必然导致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我们曾在现场调查中发现,区队长、班组长中较普遍地存在以产量为主。质量、安全为辅的思想,他们对当班当日的产量一般对答如流,但对质量标准、安全规定、作业规程要求却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究其原因,他们对于经济利益的盲目追求早巳超过了对安全的重视,而现代系统安全管理特别强调“安全指导生产,安全第一”,它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安全,把安全第一作为本企业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每个人的行为准则,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好坏的一项基本的内容指标,并具有否决权。
(2)从管理类型看:传统安全管理方法的主要类型是事后追查----事故分析型。当前在煤矿生产执行层、管理层中仍存在“干煤矿事故难免”的错误认识,工人也认为“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遇到偶然性事故是难免的,等到事故发生之后,才对事故加以分析,虽收到“亡羊补牢”之效,但其损失是巨大的,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与它不同的是现代系统管理方法的主要类型是事先预测型----安全评价型。从事故的特征看,似乎是防不胜防,无规律可言,无法控制的。其实不然,事故的普遍规律是存在的,从系统工程的观点分析,事故的发生均取决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和管理这四因素的制约。据此可以进行安全预测预控,即依据历史资料和调研资料对事故隐患进行事先分析估计,确定事故发生之前的潜在危险,对危险性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价,制定消除或控制危险的管理措施,最终通过落实敲帮问顶制度、加强设备检查制度、确保安全运行制度、强化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等来实现安全生产,实现传统“出了事再说”到现代的“有把握再干”的转变。一些已经应用了这一“事先预测型”方法的企业,提出了“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把工作关口前移,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从而取得了令人可喜的安全工作成绩。这一切说明安全生产向零进军是能够实现的,再辅以通过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企业以压力、动力及活力,鼓励各企业发挥自己的优势,促使企业上等级、上水平,使煤矿生产实现本质安全。
(3)从管理实质看:传统安全管理方法是一种“强制安全--被动的事故管理—治表之策”;在煤矿安全生产中,人、机、环、法是4个主要因素,但环境与条件是客观因素,而主要的主观因素是人,法规、规程的贯彻与实施靠人,设备的操作使用靠人,生产管理也靠人,所以人是决定的因素,“人的素质问题”也就成为煤矿安全管理的最重要问题。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三违”现象往往屡禁不止,各种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不断发生,恶性重大事故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究其原因,很多都是属于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事物不做过多过细的分析,常见的是给以经济或行政上的处罚而不了了之。而现代系统管理方法则追求“本质安全化--主动的条件管理--治本之道”,也就是培养安全工作中的“自控人”。安全工作最根本的任务是激发每一个人的主观意识,唤起人内在的安全意识,培养出大量的“自控人”,即企业内所从事劳动的人员应具有熟练的劳动技能,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制度,有强烈的自我安全思想意识,在突发事件中有应变自救能力,能出色完成本职任务。为此,这种方法要求把培养“自控人”的工作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内部抓人的行为和安全意识的标准化工作。用以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除了提高人的素质之外,系统管理方法还要求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安全投入,以科技手段促进安全,改善工作环境,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客观条件;要求正确处理好投入与安全、生产与效益、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要求对安全技措项目,要以计划、资金、技术方案、组织措施等各方面予以落实,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
(4)从工作重点看:传统的安全管理方法是以抓好已发生事故的统计分析,即事物本身为重点的。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总是不断地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事故,且事故纷繁复杂。传统的安全管理方法是靠经验直观地判断事故本身来采取预防措施,这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盲目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安全问题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事先了解与控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是必要且关键的一环。其次,当事故发生时,准确无误地判断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对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也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们要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或已经发生的事故进行科学地、系统地分析和评价,采取预防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或把事故的发生控制在最低限度。
当然传统与现代两种安全管理方法,它们在机能、具体做法等方面有许多不同,我们今后应继续研究探讨。但值得一提的是现代系统安全管理方法风靡世界已20多年,而我们煤矿企业对它的研究和应用还很肤浅,特别是在具体工作中总是或多或少受到传统管理方法的制约。所以只有不断加强使用现代系统安全管理方法,才能促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从而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第3篇 浅谈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由于煤炭生产环境具有复杂性,这使得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极大的威胁了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影响了煤炭生产的连续性,可以说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煤炭行业的一个大问题。为了减少煤炭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保证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煤炭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煤矿的强化生产技术的管理。文章探讨了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与煤矿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为我国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尽一份力。
1 技术管理贯穿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全过程
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对于煤炭日常生产的安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煤炭生产环境相对比较恶劣,且需要经过多个复杂的程序,稍有疏忽,就会酿成大祸,给井下的生产人员带来灭顶之灾,同时也影响煤炭的正常的生产。这就要求在煤炭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生产技术管理,将其融入到煤炭生产的每个细节,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的监控和指导,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只有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准确无误才能保证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
煤炭生产的安全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矿井设计的影响,通过矿井的设计,对开采工作面进行科学的规划、合理的设置巷道,选择适合的工艺流程,对于煤炭生产安全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因此在设计之前要做好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为设计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开采设备,并对其进行合理的部署。在进行矿井设计的时候要兼顾生产效率和经济的原则,在进行设计的时候要尽可能的确保生产的效率和煤炭的产量,同时要考虑设计的成本,不能忽视经济性。在设计之前要同相关的技术部门取得联系,获得技术上支撑,在建设之前要充分的进行技术论证和可行性分析,最终选择最佳的设计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矿井的安全性,降低事故出现的可能性,为煤炭的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2 技术管理是消除煤矿事故隐患的有效途径
由于煤炭生产主要位于矿井内部,生产的环境以及条件比较恶劣,容易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同时在实际的生产过程当中,如果没有遵守相应的规范,违章生产,那么就会加大灾害发生的概率,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由于煤炭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多省都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通过生产技术管理来及时的发现问题,及时的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隐患发展成为不可挽回的事故。很多的煤矿事故发生大多都是生产过程中的一些隐患造成的,而这些隐患往往比较的隐蔽,不容易发生,并且由于这些隐患本身没有直接的危害性,因此,即使被发现也往往被忽视。这就要求在煤炭生产过程当中要做好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深入生产过程当中的每个细节,及时的发现隐患,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从而避免危险的发生。在管理过程中,要进行具体的分工,每个管理人员负责一定的区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这样发现问题就能够及时的找出责任的主体。管理人员要树立危机意识,在日常的管理当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要定期的进行检测,同时要进行抽查,争取将意外消灭在萌芽之中。
3 提高对技术基础工作的认识
煤矿技术基础工作主要体现在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报告等技术文件上,是当前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之一。
提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技术报告的认识;工程设计、规程或技术报告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应由专业副职组织执行;经负责人负责实施、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和进入现场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和操作。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规程指导、落实、修改和补充工作,工作面地质、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设计、规程或报告是一个工程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关系到这个工程的质量、安全、效率和效益。编制总的要求,一定要有创新性、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必须坚持技术上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程的具体措施要体现有针对性、有可操作性、有创新性。
4 技术管理要抓好“一通三防”工作
近年来,我国煤矿瓦斯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充分说明“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绝不可疏忽大意,如果稍有不慎,思想上稍有松弛就会酿成大祸,安全生产就没有保证,更重要的是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要想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就必须把“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狠抓“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坚决控制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的发生。要搞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实行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同时要重点把好四关,即: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批关、隐患处理关。
高度重视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工作,使其成为矿井防治瓦斯、粉尘和防灭火工作的基础。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调整改造不合理的通风系统,管好用好通风设施,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做到合理供风、配风。同时要教育广大员工爱护好通风防尘设施,杜绝人为的破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
加大“一通三防”安措资金的投入,配齐通风防尘设施,也就是说在“一通三防”设施的资金使用上,该花的钱,一分都不能少,以确保通风、防尘设施安全可靠,做到万无一失。
5 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技术管理水平
要想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改进采煤工艺,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广大员工的综合素质,努力改善井下的工作环境。大家都知道,煤矿安全状况不好,除受地质和开采的特殊条件制约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装备和工艺落后,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而造成的。因此依靠科技进步来加强技术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但推广新技术应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工作,不要盲目行事,另外还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来保证。对改善安全条件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因为,对一部分新技术存在着二次开发的问题,应注意新条件下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适应性和可靠性,避免形成新的隐患,使其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6.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
煤矿安全生产的大量事实证明,加强对生产技术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总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责任制的技术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一套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没有一个完善的技术管理机构,技术管理就必然带有随意性,也必然会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技术管理同样应坚持以人为本,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各级组织一定要从生活上关心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上帮助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待遇上倾斜工程技术人员,充分把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煤矿安全生产建设中去,发挥聪明才智,更好地为煤矿服务
7结束语
在实施科技兴煤战略的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体制也在进行改革,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稳定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第4篇 煤矿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准
一、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确定产量进尺,不准违规超产超尺。
二、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不准盲目蛮干。
三、必须坚持遵章守纪作业,规程措施落实到位,不准违章违纪。
四、必须坚持区(队)长、班(组)长带班作业,发挥好基层管理人员模范作用,不准违章指挥。
五、必须坚持依靠机械化、信息化作业,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各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准甩掉破坏。
六、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正点交接清楚作业场所各方面安全事项,不准两班交岔作业。
七、必须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准入“三确认”符合要求,不准冒险作业。
八、必须坚持安全培训学习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三意识”和安全技能“三能力”合格。
九、必须坚持安全诚信制度,一诺千金
说到做到,不准弄虚作假。
十、必须坚持职工自保互保联保制度,努力做到“三不伤害”,不准侵犯职工“十项权利”。
第5篇 煤矿生产与安全管理
煤炭,作为全球战略性能源,在过去和将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将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近几年来,随着国家、世界范围对煤炭资源需求的增加,小业主、大规模的违法开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盲目性作业的结果,为煤炭生产加上了一个不光彩的同义语:矿难。
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目前煤炭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死亡率却占全球煤矿的百分之八十。仅2005年3月19日至11月28日的9个月时间里,列入国家重大安全事故目录中的七起重大煤矿事故共造成483人罹难。而大量没有报道出来的,或者暴露出来没有列入重大安全事故目录的,所有这些煤矿事故造成的罹难人数绝对不止千人之多。官商勾结、官官勾结、商商勾结,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盘根错节是这些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的症结所在。把2005年定为中国的“煤矿事故年”,以警醒那些还在钻营的人们,对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相对而言,山东的煤矿安全形势还是受到人们普遍看好的。但零打碎敲事故的发生,也不能不引起煤矿企业、乃至各级管理人员的重视。
2006年,某矿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统计了1976年至2005年矿井典型事故案例19起 (见附表)。
某矿事故典型案例统计表
时 间 | 事故经过 | 事故类型 | 伤亡人数 | 直接原因 | 间接原因 |
1959年02月11日 | 移溜头回柱冒顶 | 顶板 | 4 | 违章回柱 | 支护质量差 |
1959年12月27日 | 上山无照明触电 | 机电 | 1 | 巷道内电缆漏电 | 个人行为不规范 |
1976年12月17日 | 机道支护运输机运行 | 机械 | 1 | 司机无信号启动 | 违规进机道 |
1978年04月15日 | 单人近距回柱冒顶 | 顶板 | 1 | 违背程序,不先支后回 | 无人监护,支护质量差 |
1979年08月07日 | 进入平巷运输机道,冒顶 | 顶板 | 1 | 违章进入运输机 | 人行道不畅通,支护质量差 |
1980年05月15日 | 震顶支柱水平销飞出 | 打击 | 1 | 不按规程支柱 | 无防飞销,支护质量差 |
1984年03月28日 | 攉煤工掉入运输机挤伤 | 机械 | 1 | 冒险蛮干,违章操作 | 运输机违规运行 |
1986年09月14日 | 把钩工摘钩被运行机车挤伤 | 运输 | 1 | 违章摘钩 | 习惯性违章 |
1998年04月27日 | 工作面垮面40米 | 顶板 | 支护强度不足 | 工作面无支护设计 | |
1999年06月14日 | 矿车底弯道掉道挤伤 | 运输 | 1 | 松车速度快 | 违章进入车场 |
1989年09月25日 | 放炮飞矸伤人 | 通防 | 1 | 违章短母线放炮 | 习惯性违章 |
1994年02月16日 | 撞开风门击伤行人 | 运输 | 1 | 违章电瓶车撞风门 | 习惯性违章 |
1999年10月10日 | 采煤机滚筒挤伤检修工 | 机械 | 1 | 不按规定程序检修 | 习惯性违章 |
2000年08月04日 | 给煤机水炭涌出埋人 | 机电 | 1 | 违章进入给煤机下出口 | 不按程序处理煤仓事故 |
2000年12月25日 | 轨道上山人行车辗伤 | 运输 | 1 | 违章扒车 | 习惯性违章 |
2001年06月07日 | 乘坐采区皮带坠入下煤仓 | 运输 | 1 | 违章乘坐采区皮带 | 习惯性违章 |
2002年12月05日 | 处理哑炮片帮矸石坠落 | 顶板 | 1 | 不按程序检查哑炮 | 爆破工联炮质量差 |
2004年02月19日 | 平巷人行车翻车辗伤 | 运输 | 1 | 调度员误操作调车信号 | 违章进入机车运行通道 |
2005年08月16日 | 综采支架护帮板击伤 | 机械 | 1 | 维修工误操作支架 | 自主保安意识差 |
第6篇 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7篇 煤业公司煤矿生产安全技术质量管理细则
煤业公司煤矿生产、安全、技术、质量管理细则
一、托管范围
甲方将z煤矿原煤储煤场101皮带栈桥至井下生产系统及地面工程交由乙方托管。
矿井托管范围:工业广场地面及井下所有生产系统、生产辅助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系统及设施、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系统等,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生产及辅助系统有:回采系统、掘进系统、供电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地质测量、消防洒水防尘系统、通讯系统、监测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压风系统等所有生产环节的劳动组织、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以及相关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二、矿井托管期间开采范围及有关指标
1.乙方应根据甲方产量要求,制订5年采掘计划,并保证采掘关系平衡。
2.乙方应按照行业要求及甲方的有关制度确保矿井合理开采,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三、采煤
1.乙方根据甲方年度煤炭生产任务编制月度生产计划,于每月25日前报次月计划,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上报甲方备案的接续方案组织生产。
3.乙方负责矿压观测工作,甲方协助配合,双方共享观测研究成果。
4.甲乙双方每旬对回采工作面采高、推进度进行测定,经双方核定后,作为回采工作面回收率考核和产量计量的参考,原煤采用量方计量的方式。
5.甲乙双方每旬对回采工作面丢煤情况进行抽检,经双方核定后,作为考核产量和回收率的依据。
6.生产期间采煤工作面搬家及安装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掘进
1.乙方应根据上报甲方备案的采掘接续方案和年度掘进计划,合理安排月度掘进进尺,以保证矿井采掘平衡。
2.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生产任务,于每月25日之前编制完毕次月掘进进尺计划,并上报甲方备案。
3.掘进巷道开工前,作业规程须报甲方备案后方可开工,擅自开工的巷道,一经发现,立即停产,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4.井下掘进工作的所有设备、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安装,并承担费用,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机电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源及供电系统设备。
2.甲方向乙方提供用于测量水耗、电耗的仪器仪表,乙方负责管理、维护、校验及更换,损坏的照价赔偿并安装。
3.甲方在乙方托管范围内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由乙方管理、使用和维护。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并安装。
4.乙方负责生产期间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和使用。甲方对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实行审核许可制,乙方所购置的设备、材料等相关资料统一交给甲乙双方建档管理,相互签证。
5.在托管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行业标准以及甲方的管理制度,对托管范围内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辅助、后勤设备和设施等)进行使用、维护。
6.乙方应制订设备、设施的月、季、年度维修和保养计划,报甲方审批后,对托管范围内的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大型设备的强制性检修每年不得低于4天,每月不得低于8小时。
7.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托管范围内所有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计算、整定、校验和试验。各类仪器仪表的校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帐(包括大型设备),防止设备丢失或混合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生产需要的工器具,由乙方自行负责购置。
六、一通三防
1.乙方按行业规定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备“一通三防”人员,制订配套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上级部门及甲方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隐患、重大安全问题,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处罚,但不重复处罚。
2.甲方按设计一次性配置“一通三防”所需的监测仪器仪表,乙方负责使用、管理、维护和校验。生产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期满甲方收回全部设备(不含易损件),乙方须保证交回设备正常完好。乙方按规定按时提交矿井“一通三防”检测数据,同时建立“一通三防”各类设备、设施使用、维护及各种检测数据台账,台账必须真实有效。
3.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上报当月“一通三防”工作总结和下月具体工作计划。未按要求上报,甲方有权处罚。
七、调度
1.乙方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指挥调度系统、安全监测系统的日常使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的完好无损,由于维护保养不到位或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须将调度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
八、地质测量
1.乙方负责提供保障满足矿井正常生产所需的测量仪器仪表,并负责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
2.乙方根据行业标准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整理生产过程中收集的相关地质、测量及水文数据资料,并按月移交甲方一份。
九、安全生产
甲方采取整体托管形式,因此煤矿整体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的投入(按设计要求的安全设施首次投入由甲方承担)、安全事故的处理、事故费用及罚款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安全生产责任,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具有监督权。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指令、规定和要求。
2.乙方承担矿井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全面负责落实矿井的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乙方自行承担非生产区域、非生产时间的所属员工的安全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甲方对乙方管理体系及机制的齐全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并督促乙方落实执行。
3.安全费:
综合托管费用中所含的4元/吨安全费必须专款专用,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甲方的监督下由乙方规范执行托管范围内各项安全的投入、安全设施的建设,以及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扣减相关费用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视同违约。
安全费由甲方按月度考核,一月一结算;具体按下列条件考核支付:
(1)当月发生轻伤事故,每起事故扣减当月安全费用的10%;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每起事故扣减当月安全费用的20%;
(2)若发生重大机电或运输事故,按每次扣减月度安全费用的6%计算,并至月度安全费用扣减完。
4.矿井安全考核指标:
矿井年度安全考核必达指标(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以当地煤炭局下达的安全指标为年
度安全考核必达指标。
矿井年度安全考核奋斗指标(原煤百万吨死亡率):0。
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应协助处理。
轻伤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并对乙方罚款5万元/次;
重伤及以上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并对乙方罚款10万元/次;
因乙方人员“三违”行为等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罚、停产整顿,除处罚部分由乙方承担外,甲方可视罚款、停产情况,对乙方处以不低于5万元/次的罚款。
5.乙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取得煤矿安全任职资格证。
6.乙方内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或隐患排查制度),召开专门会议,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过程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处罚。
7.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如乙方故意拖延不报或故意隐瞒事故,甲方有权根据事故大小及影响对乙方除正常扣罚安全费用外处以不低于10万元的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8.乙方必须按行业要求建立并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十.设备订购及维护
1.该合同中涉及的所有设备,由甲方出资购买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由乙方出资购买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2.大型机械设备整体报废更新依照行业标准和厂家使用说明书为准。
3.辅助运输中搬家倒面车辆由乙方自备;其余车辆由甲方视实际情况配备,乙方负责使用、维护、保养,油料及相关维护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8篇 煤矿生产中的安全管理
摘要:安全是煤矿企业稳定、持续、高效发展的根本保证,安全问题历来是煤矿生产的头等大事。然而,近年来,煤矿事故却频繁发生,这成为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为了探求煤矿事故的发生机理,指导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文章在研究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基上,提出了安全管理对策。
关键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安全评价
安全是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安全问题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2023年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一次把安全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五项重点任务之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出了具体的部署。由此可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不仅是政府的需要、社会的需要,更是企业和员工个人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社会经济、人类文化的发展,人类的安全理念、安全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也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国有煤矿企业几次发生特大伤亡事故,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引起众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开始有人探究煤矿事故频繁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从更深层次上去追溯煤矿事故频发的经济上的、体制改革上的以及社会的原因。
一、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
进入新世纪,经过全方面的努力,我国安全生产的理论、法律、政策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状况趋于稳定好转。一个时期来的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反映我国安全生产水平的一些相对指标还比较落后。一些企业事故多发、频发的现状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特别在2008年下半年,一些省区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上升,造成局部性、阶段性被动。尤其对煤矿来讲,由于点多面广,安全管理难度大。在生产作业中,特别是井工煤矿,巷道狭窄、阴暗潮湿、粉尘浓度高、噪声高和空气污染,作业人员要承受机械、电气、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危害,露天边坡坍塌、地下矿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煤尘、发火对工人生命安全威胁更大。总的来看,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防范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还比较脆弱。特别是那些深层次、历史性的问题,很难在短期内根本解决。
二、煤矿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我们认为,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是企业管理的缺陷,管理缺陷包括忽视安全和管理不力,忽视安全是因为外界约束乏力,而管理不力的原因则在于安全投入的不足以及人员素质的欠缺。
(一)安全生产投入偏少
多年来,造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国家与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总体投入不足,特别是在煤矿安全科技方面的投入更是严重不足,一些大中型国有煤矿企业根据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开展了一些科研项目的研究,但投入的经费有限,而大多数矿山,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差、小煤矿、民营煤矿基本上在矿山安全科技方面投入甚少。再者,煤矿企业在安排生产性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往往由于投资不足或出于“节省”考虑,致使项目中配套的安全项目无法正常运转,或安全生产不能健康运行。还有一些企业不仅是安全投入不足,基础产业更是投入不足。2008年2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煤矿事故中,有10起为中毒事故,这些矿井均未实行机械通风,且在作业前未对井下空气质量进行检查。
(二)人员素质不高
作为高危行业,尤其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但是,由于煤矿企业生产准入门槛低,导致低素质人才大量进入,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大量聘用没有任何安全保护经验的农民工,而高素质人才由于待遇等原因又留不住,从整体上造成了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即使国有煤矿中对采掘一线工人文化程度的要求也不是很高。特别是在经济效益较差的西部地区,多数工人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安全意识较差。而且这些企业自我培训教育的能力低,不重视员工培训。这种状况,既埋下事故隐患,也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违法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屡禁不止,直接威胁着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矿工的生命。由于一线工人的低素质,导致矿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矿工对煤矿的工作环境及周围潜在的危险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危险辨识和防灾知识及能力,意识不到事故隐患的存在,一旦发生事故也不能正确应对。
(三)政府管制不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安全生产的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非常重视,安全生产的监察、监督理论和实践得到发展,省、市、县形成了一套新的管理机构体系,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但一些地方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存在层层衰减问题,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公信力,在少数地方有逐级弱化的现象。有些工作人员对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关闭以及国家和上级政府已经作出的决策,认识上有差距,行动上消极;个别人员甚至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充当非法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比如在2008年,受煤矿产品价格上涨带来的巨大利益驱动,目前一些地区无证违法开采、以采代探,一些企业违规开采、无视国家法规等行为还比较严重。对安全监察部门的“停产指令”置若罔闻。近年发生的几起特大事故都是一矿出事,波及多矿,教训深刻。矿业秩序混乱成为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之一。据统计,2008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中,无证非法违法开采的事故占30%左右。
三、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一)加大煤矿安全科技投入
安全管理技术落后是造成当前煤矿企业屡屡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煤矿安全管理是以煤矿安全为目的,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方面的活动。科学合理地安排安全投入资金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矿山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加大煤矿安全科技投入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大煤矿安全科研投入。《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它用。这一规定使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法可依。但煤矿安全科技发展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范畴,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的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矿山安全技术研究投入大、周期长,又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由于目前我国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差,一般煤矿企业不愿意花大量的人、财、物力来进行安全技术的研究,而资金投入是保证安全科技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应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对安全科研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同时拓宽经费渠道。一方面煤矿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积极通过国家对整个煤矿政策的调整增强矿山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从各方面努力促使煤矿企业经济效益的好转,可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科技发展基金;另一方面,需要广开渠道,多方式地筹集资金。在目前的情况下,主要应由国家各级部门立项,根据安全科技工作的需要,设立不同类型的煤矿安全生产科研项目,同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通过有关渠道,争取在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创新计划中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科技的投入。
(二)积极实行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的最终目的是教育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如何去提高自身的安全系数,保障个人的生命安全,也是各级领导真正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出发,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根本保证。
安全生产培训的方法,是在培训过程中,老师和学员为实现其共同的培训目的、完成学习任务而采取的教与学相互作用的活动方式的总称。普遍适用的最佳的培训方法是没有的,但是,针对特定企业的某些特定的安全生产培训,最佳培训方法是存在的。作为培训管理者就是要努力去发掘适合自己企业的培训方法。作为矿山企业来讲,目前比较常用而且效果较好的有以下几种: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训法。把安全生产的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安全生产实践操作上。讲授理论时应侧重于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让学员多积累一些实践知识,而且在现场实地操作,进行实物讲解。这样从感性认识直接到理性认识、视觉、触觉、感观,同时投入学习,不但易懂而且记得牢,利于学习一些真本事。
2.案例警示培训法。众所周知,每一起重大、特大煤矿伤亡事故案例都是工人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可以说是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中的一笔宝贵财富。所以在安全培训中,要充分利用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讲解:一是可以强化安全意识;二是可以唤起培训人员对有关安全法律条文或有关规程措施规定的理解和重视程度;三是避免了空洞的说教;四是给学员积累了实践上的经验或教训。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时可以采用案例警示培训法,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强化煤矿企业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事故风险的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目的。安全评价应贯穿于工程、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退役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对工程、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既是政府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必须实施“三同时”,同时还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可以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是安全管理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评价是预测、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评价可以确认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还能进一步预测危险性发展为事故的可能性及事故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并以此说明系统危险可能造成负效益的大小,合理的选择控制措施,确定安全措施投资的多少,从而使安全投入和可能减少的负效益达到合理的平衡。安全评价使生产经营单位所有部门都能按照要求认真评价本系统的安全状况,将安全管理范围扩大到生产经营单位各个部门、各个环节,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系统化管理。
总之,安全生产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不是简单颁布一些文件、决定就能解决的,表层问题的背后还有更深的根源,而只有追根溯源,才能防患未然。
第9篇 煤矿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准
一、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确定产量进尺,不准违规超产超尺。
二、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不准盲目蛮干。
三、必须坚持遵章守纪作业,规程措施落实到位,不准违章违纪。
四、必须坚持区(队)长、班(组)长带班作业,发挥好基层管理人员模范作用,不准违章指挥。
五、必须坚持依靠机械化、信息化作业,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各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准甩掉破坏。
六、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正点交接清楚作业场所各方面安全事项,不准两班交岔作业。
七、必须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准入“三确认”符合要求,不准冒险作业。
八、必须坚持安全培训学习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三意识”和安全技能“三能力”合格。
九、必须坚持安全诚信制度,一诺千金
说到做到,不准弄虚作假。
十、必须坚持职工自保互保联保制度,努力做到“三不伤害”,不准侵犯职工“十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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