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1.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起重机械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第一氧化铝厂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生产和发展的需要,确保起重机械安全、稳定、可靠,特制定《第一氧化铝厂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1.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第一氧化铝厂各车间所有起重机械的安装、检验、使用、维护和改造及相关科室的管理。
2.引用的主要法规及标准
2.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2《中铝山西分公司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3.定义
起重机械: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起重机械”包括一厂范围内的天车、电动葫芦等
4.职责
4.1设备厂长应对一厂的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4.2一分厂内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及维护管理工作,由点检站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4.2.1接受分公司装备能源部的业务指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的规程和法规。
4.2.2负责一厂内的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及大修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在我分厂承修单位进行管理。
4.2.3负责检查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检验工作。
4.2.4根据定期检验周期组织编制第一氧化铝厂起重机械的年度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2.5负责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工作。
4.2.6负责对一厂范围内的起重机械进行逐台登记、编号和技术资料的管理统计。
4.2.7负责对所属起重机械进行年检、月检,并建立相应的起重机械档案。车间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工作。
4.3装备能源科负责向装备能源部申请起重机械的报废工作。
5.管理内容
5.1 起重机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具体条件是:
5.1.1起重机械经地区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5.1.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5.3检查制度
5.3.1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
5.3.2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5.3.3点检站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5.3.3.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3.3.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异常情况。
5.3.3.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5.3.3.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等有无异常情况。
5.3.3.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5.3.4每次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5.3.4.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5.3.4.2轨道的安全状况。
5.3.4.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5.4经检验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5.5起重机械由点检站按期提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申请计划,报装备能源科及装备能源部,并由装备能源部统一向地区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检验手续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5.6安装、修理与改造
5.6.1安装、修理与改造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劳动部门安装许可证书,安全许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5.6.2跨省、区安装、修理与改造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备案,否则不准在该地区施工。
5.6.3起重机械原则上安装使用正常后,不得随意改造。
5.6.4起重机械修理,一般列入月检修计划,如需大修时,必须列入年度大修计划。
5.6.5起重机械的承修施工队伍确定,按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6.6起重机械修理项目的实施,按《中铝山西分公司固定资产大修理管理办法》和《中铝山西分公司固定资产检修管理办法》及《中铝山西分公司外委检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5.6.7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械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安全参数,必须经专业设计部门正式设计,并将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省劳动部门备案。
5.6.8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区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5.6.9安装、修理与改造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5.7附则
5.7.1 起重机械使用车间,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上报装备能源科,由装备能源科报装备能源部和主管厂长,事故发生后,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伤员而必须采取措施外,应保护好现场,以利于事故原因分析和调查。
5.7.2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相关文件
6.1《第一氧化铝厂特种设备、工业建(构)筑物、电气设备控制程序》
6.2《中铝山西分公司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7.相关记录
7.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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