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学院各有关部门的合作,明确相关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中的部分用词释义。“职能部门”指后勤管理处基建科或维修绿化中心。“使用部门”指建筑物的使用管理部门。
第三条 新建的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的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基建科。修缮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的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维修绿化中心。新建的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其消防系统工程管理部门为学院办公室保卫科,水、电、气工程的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维修绿化中心。第二章 工程项目移交管理程序
第四条 工程项目移交条件工程必须通过验收,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要求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工程移交程序
1、 工程项目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时间即为工程项目移交时间。
2、 工程项目资料移交职能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工程项目资料移交管理部门。安装工程(水电气)竣工图、安装工程合格证明、消防工程竣工图、防雷工程竣工图、防雷合格证(中山市防雷所发)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等工程技术资料,移交至后勤管理处维修绿化中心。消防工程竣工图和消防竣工验收证明(中山市消防局批准盖章)移交至学院办公室保卫科。建筑物平面图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移交至使用部门。
3、 工程项目移交后管理日常使用归使用部门管理。日常维修如在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由职能部门通知施工单位维修;不属保修范围的,由后勤管理处维修绿化中心负责维修。保修期过后,日常维修由后勤管理处维修绿化中心负责。消防系统的使用、检查和人员培训,由学院办公室保卫科负责。消防系统维修如在保修期内,由职能部门通知施工单位维修。保修期过后,日常维修由后勤管理处维修绿化中心负责。第三章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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