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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供用电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82

安全供用电管理考核办法

安全供用电管理考核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矿井安全供用电管理,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合理用电、节约能源,更好地为矿区生产服务,使我矿用电规范化、正规化,依据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各供、用电单位;凡从事电气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操作、维修和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2 职责

2.1 装备动力科是主要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2.1.1 负责全矿井上、下总的供用电设计。

2.1.2 负责全矿井上、下供用电设备安装的检查。

2.1.3 负责全矿井上、下供用电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2.1.4 负责全矿供用电的春检、秋检和日常维护计划的组织、监督工作。

2.1.5 负责全矿各类供用电图纸资料的校核、绘制、收集、整理。

2.1.6 负责全矿电气开关继电保护整定的技术管理职责,要对各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上、下级保护配合有效,避免出现越级顶闸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2.2 机电队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等变配电硐室;地面各车间、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矿灯房、主通风机等机房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3 运输队负责地面生产系统及井下各辅助运输系统设备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4 各采掘区队负责各自工作面高低压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5 共性责任:

2.5.1 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电设备负荷定时统计和检查并按月上报装备动力科。

2.5.2 配合装备动力科完成辖区内用电设备的各种试验和设备大、中修及继电保护整定工作。

2.5.3 依据装备动力科下达的检修计划,负责全矿供电系统用电设备的检修。

2.5.4 井下多家共用一个供电系统时,由装备动力科按负荷情况指定有负荷较大的区队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

2.5.5 个别及特殊情况下由装备动力科指定单位进行维护和检修。

2.5.6 负责对各自区域内使用的电气开关的整定工作。

3 管理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各区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主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供电设备、设施及线路。

3.1.2 矿井供用电业务全部归由矿装备动力科管理,包含供用电的接电、甩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用电设备位置等。

3.1.3 所有电气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1.4 用电线路严格执行“四分开”制度,即保安线路与生产线路分开;生产线路与辅助生产线路分开;辅助生产线路与生活线路分开;生活线路与转供电线路分开。

3.1.5 所有供用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1.6 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检修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地线、挂停电牌的规定。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该设备的上级电源;检修高压防爆开关时,必须把开关芯小车拉出,以防触电;检修低压防爆开关在打开转盖时,不准解除闭锁进行停送电或做其它带电工作。

3.1.7 电缆线路要有明显的标志牌,要标明型号、规格、电压等级、长度、使用地点等。

3.1.8 高压开关柜必须安装“五防闭锁”装置。

3.1.9 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缆必须在额定负荷范围内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3.1.10 单位要加强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3.1.11 井上、下10kv变电所的供电运行方式,各单位严禁随意改动,确因某种原因需变动时,必须由装备动力科同意后方可改动。紧急情况下,装备动力科可通过电话下达命令。

3.1.12 任何单位未经装备动力科批准,不得私自增加设备的双回路供电。

3.1.13 如果需在地面35kv变电所停(送)电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装备动力科安排机电队办理相关手续,由专职变电工持停送电操作票执行停送电任务,其他单位无权直接到机电队办理停(送)电手续。

3.2 停送电管理

3.2.1 停送电联系人必须由工班长以上人员担任。

3.2.2 停送电作业必须由持证人员进行,无证人员不得操作;变电所停送电必须由变电工执行停送电工作,无证人员与用电单位不得操作。

3.2.3 停送电工作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送电时必须由停送电联系人亲自联系,严禁委托他人送电。

3.2.4 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借用他人停电时间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

3.2.5 停送电操作高压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高压手套并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2.6 无人看管的变配点进行停送电操作时,操作必须由变配电管理单位的配电工操作,停电单位要设专人看管;

3.2.7 所有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2.8 地面停送电

3.2.8.1 高压停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工作票一式贰份,一份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停送电联系人收执;另一份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收执,按值移交。

3.2.8.2 高压停电地点在地面35kv变电所内的,工作票必须由以下人员签发:动力科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

3.2.8.3 停电单位要提前1天将停电工作票送到矿机电队,由机电队内部进行安排。若停电影响外单位,动力科能源管理员要及时协调和通知受影响单位。

3.2.8.4 地面低压停电时,若影响范围只限于本单位的,工作票由机电队队长签发;若影响到外单位或生产、生活用电时,必须由装备动力科科长签发执行;

3.2.8.5 停电时,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地点,变电工审核无误后,按工作票要求执行。停电后变电工要在工作票上签字,填写停电时间,并通知停送电联系人。

3.2.8.6 检修完毕,停送电联系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点,配电工收到工作票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

3.2.8.7 工作结束后,停送电联系人要将一份有变电工签字的工作票交回装备动力科能源管理员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3.2.9 井下停送电

3.2.9.1 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及高压配电点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3.2.9.2 本单位停送电不影响风机和其它单位用电时,可直接在装备动力科办理工作票,如果涉及停风及其他单位停电的,必须按要求办理 “停电报告”。(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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