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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自用道路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80

风电场自用道路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风电场自用道路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风电场自用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发挥风电场工程设施效能,保障风电场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管理范围

道路,包括风电场站内人行道、车行道,站区到每个风机的道路。

3一般规定

3.1风电场要加强对道路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2禁止下列行为:

3.2.1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 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3.2.2在道路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3.2.3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

3.2.4占用道路;

3.3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3.4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经风电场领导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风电场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3.5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3.6场内自用道路检查责任主体为风电场,第一责任人为风电场场长。道路维护主体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3.7路况出现不良状况时,首先汇报风电场场长,由风电场场长通知项目部进行处理。项目部尽快到达现场,恢复路况。

3.8在道路上设置公用设施单位,须经风电场同意。

3.9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恢复路面保证金。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风电场验收合格后,领回恢复路面保证金。

3.10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风电场批准,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3.11临时占用道路的,在风电场养护维修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3.12驶入风电场区域应限速行驶,站外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场区5公里/小时。

4挖掘道路管理

4.1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风电场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风电场批准。

4.2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掘路费和回填保证金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风电场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手续,缴纳掘路费。

4.3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风电场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4.4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检查确认原有地下设施无损坏后,方可回填沟槽。

4.5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二至三倍的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占路费。

5道路养护维修管理

5.1项目部养护维修道路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5.2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5.3养护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注销手续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 .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风电场自用道路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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