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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7 热度:85

实验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实验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星实验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字[2006]9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海星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必需、严紧和易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苏州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市),下同〉开展学校行政、教学、科研等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学校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减少不必要的差旅费开支。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座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五条 校级领导出差或有上级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带队,因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以乘坐相应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

第十条 校级领导出差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40元。

第十五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的,可以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或经校长核准出差天数批准后,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2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期间电话通讯费不再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或经校长核准出差天数批准后,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出租车要从严控制,因特殊原因需要乘坐出租车的,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凭据报销。如已报当天出租车票的,则当天公杂

费不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六章 与会、学习、培训、进修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苏州市城区参加会议〈含10天以下(包括10天)的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的,学校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校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苏州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会务费开支要求的,可任选一种报销方法。如会务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按实报销的,则不予核报伙食补助费、培训资料费;公务费减半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苏州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通知(食宿自理证明)回校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期间公杂费减半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离开苏州市城区参加各类学习、进修及10天以上的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除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习、培训、进修,其住宿费要在规定限额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内凭据报销,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二)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类干校(含干部培训基地),高等学校、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习、培训、进修的,给予核报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三)工作人员经批准带薪到外地高等学校、党校学习,学习结束承认学历的,学习期间不再核报伙食补助费。(四)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进修期间不予核报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参加的各类培训,其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培训资料上交图书馆留档保存。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组织调动工作(不含招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八条 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七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校长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条 教师参加学历、学位进修,上级主管部门有奖励或核消规定的,则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学校原有差旅费报销及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并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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