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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7 热度:78

大学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管理办法

大学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管理办法

大学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服务,维护双方的权益,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安排招聘工作。

第三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须准确提供单位名称、用人计划及相关要求、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简介等相关信息。首次在内蒙古大学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需出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它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传真件)、负责人相关证件,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对招聘单位的法人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一般程序。

1、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并提供有关证明及相关信息,商定有关招聘的具体事宜;

2、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收取毕业生自荐材料,并组织安排面试、笔试等。

3、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进行遴选,确定选录对象,并将拟录用结果通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4、经双方一致同意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五条 用人单位须真实地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如单位性质、单位所在地、单位规模、职工工资福利等)及对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的具体办理办法。对毕业生如有特殊要求(如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身体条件等),须在签订就业协议前明确说明。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应查明毕业生的培养方式(如国家任务统招、定向、委培),一般情况下定向生、委培生不在招聘范围之内。用人单位可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实。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经“双向选择”明确意向后,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在《就业协议书》上明确双方的有关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业协议书》将成为仲裁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用人单位如确定录用毕业生,应尽快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第九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应严格履约。如因用人单位一方违约,须征得毕业生及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否则须承担一切可能的违约责任。如因毕业生违约,按《内蒙古大学毕业生就业违约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有侮辱毕业生人格的言行。

第十一条 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并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在招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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