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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1 热度:83

文理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文理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文理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网上报价,达到网上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的活动。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网址:)为我校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竞价流程

第四条 网上竞价适用于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件价格或同类批量金额1000元至30000元(不含)的货物采购。定制或需实地查看确定安装情况的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单位网上填写并提交申购单;

(二)校招投标中心审核并在网上发布申购单;

(三)供应商网上参与竞价;

(四)采购单位网上初选中标供应商;

(五)校招投标中心审核并在网上公布采购单位的初选结果;

(六)中标供应商网上确认中标结果;

(七)校招投标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 网上竞价采购的竞价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中标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网上竞价的中标原则为满足采购项目需求前提下的最低价原则。

(一)若最低报价供应商存在以往所供产品质量差或售后服务差等不良信誉记录,价差在5%以内的,则选次低报价者为本次成交供应商。

(二)网上竞价一般应有三家及以上的注册供应商参与竞价。如竞价期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三家,可延长三天竞价时间。经延长竞价期后,达到两家的,进入两家竞价比选;只有一家的,直接中标;若无供应商报价,竞价程序终止。

第八条 网上竞价时间截止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该次网上竞价采购项目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

(二)该次网上竞价供应商所投产品均存在技术参数偏离;

(三)该次网上竞价因采购项目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正常采购。

第九条 出现废标情况,校招投标中心需网上填写废标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重新竞价或者其他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单位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直属单位等。采购单位经注册并通过系统验证后,成为网上竞价系统的合法用户,具有网上申购、查询、初选、打印下载资料、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等权限。采购单位需指派本单位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员,负责处理本单位网上竞价采购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管理本单位的账户和密码,使用该账户和密码在竞价网上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被视为采购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准确填报申购单,申购单填写内容应真实有效,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申购单须包含名称、品牌(厂家)、型号、参数(规格)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如需修改或取消已有供应商参与竞价的申购单,须向校招投标中心提交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第五章 供应商

第十四条 经高校竞价网上会员注册并通过资质审核的供应商具有会员资格,拥有查看各高校竞价采购项目信息及参与网上竞价等权利。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按竞价网上发布的申购单具体要求准确报价。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不得加收投标报价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六条 供应商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及申购单要求的货物,并履行与采购单位达成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 供应商必须承诺接受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其报价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采购会员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等产品进行网上竞标;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五)向采购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校招投标中心可提请高校竞价网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校招投标中心

第十九条 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注册管理、申购单的审核与发布、竞价结果的审核与发布、竞价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

(一)负责采购单位的培训与指导,监督网上竞价过程,接受并处理投诉。

(二)审核申购项目是否适合网上竞价采购。对不适合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应及时告知采购单位。

(三)审核申购单中采购项目名称、品牌(厂家)、型号、参数(规格)和要求等信息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使发布的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避免产生歧义。

(四)审定采购单位提交申购单的截标时间,方便供应商参与完成竞价活动。

(五)按最低价中标原则审核并发布中标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 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校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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