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大先研院应用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创新工作政策精神,推进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研院”)研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国科大”)对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科研先导性引领作用,促进中国科大重点科研机构有应用前景的原创技术向市场转化,并结合先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用工程技术中心是指先研院与中国科大重点科研机构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合作设立的独立非法人机构,是中国科大重点科研机构在先研院的转化窗口,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三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的设立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先研院的高新技术重点发展方向;
(二) 由中国科大重点科研机构(包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中科院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等)发起申请;
(三) 必须以技术开发、转化项目为支撑,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与建设规划,计划开展的研发项目有转化前景;
(四) 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技术团队;
(五) 有规范健全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的设立,由中国科大重点科研机构根据需要向技术开发部提出申请,由技术开发部组织专家遴选,经先研院院务会审核通过后批准设立。
第五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设立后,技术开发部会同先研院相关管理部门共同明确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落实先研院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中国科大重点科研机构负责人推荐,先研院任命。主任主持中心的工作,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抓好中心的廉洁自律建设,负责中心发展规划、技术开发项目实施、人才引进和团队绩效奖励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先研院为中心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先研院管理办法使用;中心主任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八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所购置固定资产归属先研院,由中心进行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人员管理按先研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开展的技术开发工作,涉及到中国科大知识产权的,应在技术开发前做好登记说明,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属于从属知识产权,归先研院所有,其后继实施和收益按先研院与中国科大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独立产生的知识产权、样品、样机等研发成果,归属先研院所有;由先研院与合作方合作产生的研发成果,按约定分享。研发人员可利用先研院管理团队和成熟机制加速产业成果转化落地,对团队的转化收益奖励按先研院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先研院对应用工程技术中心的开发项目优先给予技术开发经费支持;先研院优先支持中心开发项目申报国家、省、市各级各类研发、转化项目,支持中心申报国家、省、市各级各类基地称号,支持中心工作人员申报国家、省、市各级各类人才项目。
第十三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应每年向先研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章 评估与撤销
第十四条 先研院每年对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开展一次年度考评,主要目的是了解中心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 考评由技术开发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考评形式包括提交书面的年度工作报告、听取中心主任工作报告、现场考察等。
第十六条 先研院对应用工程技术中心进行定期评估,两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十七条 评估主要对应用工程技术中心两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发水平与产出、成果转化、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等。
第十八条 先研院根据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中心评估结果;评估通过的续签建设任务书,未通过评估的予以撤销,由技术开发部会同相关部门履行清退手续。
第十九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如无技术开发、转化项目继续运行,先研院可提前予以撤销;中国科大重点科研机构也可主动提出终止合作申请,经与先研院协商一致后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技术开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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