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精神,为规范“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在读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围绕项目孵化和人才培养,鼓励学科交叉,逐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体制和创新文化,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也适用于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配套的学校自筹资金。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四条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年度经费安排;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学术指导。
第五条成立由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共同组成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处牵头,挂靠科学技术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暂设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科学研究基金和创新人才培养基金三大类,每类基金下再设置若干子类,具体方案见另行颁布的“实施细则”。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二年。
第七条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体现学校发展理念的基础上,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为事关国计民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原创性的技术成果或重大发明为目标的自主性研究课题,主要用于国家重大专项、973、863、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点重大项目以及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的前期培育。
第八条科学研究基金
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教师自主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学科前沿研究、交叉新兴学科研究和实验室开放课题等,重点支持刚从事科研工作的年轻教师、新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具有创新能力的青年教师。
第九条创新人才培养基金
创新人才培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学科前沿和课外研学等创新性研究课题。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者须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所)审查签字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统一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每个申请者每年只能申请1项。申请者应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项目的申请质量,对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立论依据明显不足;
2、申请者有校科研基金或本专项项目在研项目;
3、已获得国家计划资助或其它资助的同类项目;
4、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的校基金项目或本专项项目的人员。
第十四条管理办公室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经专家组评议和领导小组审定后,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审批下达。
第十五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将项目资助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与课题制管理。获批准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通知书要求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院(系、所)审核后报管理办公室。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通知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计划书,明确约定权责关系,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计划书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审定批复后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据实安排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费、会议费、差旅费、图书资料与出版费、助研津贴、印刷费等内容,不得用于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单位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报告和结题报告。重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调整经费预算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办公室审批。受资助项目在资助期有重要进展且经费不足的,可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故调离学校,应退还剩余经费。有出国任务的,时间在一年以内者,应事先报管理办公室备案;时间在一年以上者,按中止研究处理,退还剩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组织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与绩效评估,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表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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