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潍学院学生社团挂靠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行及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充分利用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在学生社团工作中的专业、师资、资金等优势资源,保证各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社团挂靠的含义
第一条 社团挂靠是根据学生社团性质将各类社团挂靠到与其专业相近、活动相关的学院或是学校相关部门,并在挂靠单位聘请指导老师从社团管理、活动上给予直接指导。挂靠后的学生社团仍由坊潍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团联)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但在日常管理和活动上同时接受挂靠单位及所聘任指导老师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条 挂靠社团指挂靠到相关单位的我校在册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指学生社团所挂靠的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各学院、学校相关单位等。
第三条 校社团联统一协调全校的社团活动、统一安排纳新工作等,具体实施由各社团按自身情况进行,校社团联负责社团的注册登记、社团等级评定、社团评优、社团挂靠资格与财务状况的审查,并在社团运行与活动开展等方面行使监督权。校社团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挂靠原则及方式
第四条 挂靠社团性质上仍属校级学生社团,对外可称“某某学院(部门)某某社团”,仍享受校级学生社团一切权利和义务,并接受校团委的管理以及校社团联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挂靠在各学院(书院)的学生社团成员不应有学院的限制,所有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社团应本着有利于自身发展和有利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自主寻求挂靠相应单位,在此过程中可委托校团委、校社团联与相关单位协商挂靠事宜。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与拟挂靠单位本着双方自愿原则,经协商后签订《坊潍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有效期一年),报校社团联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并于每年9月初上交协议书。
第八条 签订《坊潍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后,学生社团应加强与挂靠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挂靠单位的资源优势,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展社团。
第九条 在挂靠协议期内,挂靠条件不能满足时,学生社团可申请解除,原挂靠社团由校社团联统一规划。
第十条 暂无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由校社团联统一规划挂靠在校团委下。
第三章 挂靠社团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挂靠单位的义务
(一)校社团联和挂靠单位对挂靠社团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和活动指导以挂靠单位为主。
(二)挂靠单位应为挂靠社团开展活动提供一定的经费、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三)挂靠单位应对挂靠社团的日常活动进行追踪,若挂靠社团出现重大问题时,挂靠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
(四)挂靠单位应安排专职团干部、辅导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挂靠社团专门的指导老师,对社团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发展运行及一切活动开展全权负责。
第十二条 挂靠单位的权利
(一)挂靠单位具有对挂靠社团开展常规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的权力。
(二)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社团的各项评优评奖工作具有优先审核权。
(三)挂靠单位为学院(书院)团总支的可根据考评细则享受校团委考评加分。
(四)挂靠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可作为挂靠单位的工作业绩,以学院(书院)为挂靠单位的,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作为该学院(书院)团总支考评加分依据。
(五)学生社团换届时,挂靠单位按照《坊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挂靠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人选,经社团会员会议选举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
(六)社团负责人出现违纪情况或其它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挂靠单位和校社团联均可免除该负责人职务,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任命新的社团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校团委和校社团联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坊潍学院学生社团挂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院团字〔2008〕5号)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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