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人员工资管理办法【1】
为统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经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望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临聘人员
二、工资结构
1、基本工资:每人每月不得高于800.00元。
2、电话费:每人每月50.00元(驾驶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3、驾驶员年终安全奖:每人每月50.00元(全年600.00元),年终未发生安全事故则一次性领取。
4、业务奖:驾驶员按车公里计算,每公里0.15元。
打字、信息员按照驾驶员行车公里补贴的平均数领取,保安人员按照驾驶员行车公里补贴平均数的60%领取。
5、劳保费: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
6、降温费:每人每年400.00元。
7、烤火费:每人每年400.00元。
8、节日费:春节、国庆节慰问金500.00元;
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元旦节慰问金:200.00元;
生日费:200.00元。
9、旅差费:市内出差不予报销,市外出差按相关规定执行。
10、年终目标考核奖:按在职工人的50%发放。
11、其他费用:保险费、加班费和在休假范围内当年未休假的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仅供内部使用,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员工资管理办法【2】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
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
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
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月起实施。
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篇 公司销售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公司销售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公司销售人员,包括营销总部、营销中心.销售中心、办事处所有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应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呈报总经理核准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主管销售的副总及各销售部门经理提出,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协商后修正再公布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于每年年底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重新修订一次。
第二章 工资制度
第四条 营销总部、营销中心、销售中心、办事处负责人的工资收入实行年薪制。
(见第三章 年薪制)
第五条 一般销售人员的工资收入实行月薪(基础工资)加绩效奖金制。 (见
第四章基础工资和第五章绩效奖金)
第三章 年薪制
第六条 营销总部、营销中心、销售中心、办事处负责人的年薪标准由公司经理会确定。共分为四个等级标准,如下表:
等级年薪标准(万元)
营销总部 营销中心 营销中心 办事处
第七条 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个部分构成,其中:基薪占年薪的60%,按月度发放;风险收入占年薪的40%,按年度发放。
第八条 基薪月度发放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基本月薪=(年薪×60%)÷12;基本月薪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再变动。
第九条 风险收入按年度公司销售指标完成情况和个人负责区域销售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浮动发放。如下表:
销售目标达成度与风险收入发放比例
销售目标
达成度60%65%70%75%80%85%90%100%
风险收入
发放比例60%65%70%75%80%85%90%100%
第十条 风险收入年度发放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风险收入=年薪×40%×风险收入发放比例。
第十一条 各销售部门负责人按规定领取应得年薪外,不再另外享受一般销售人员的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
第四章 基础工资
第十二条 一般销售人员的月工资为基础工资,基础工资分为四个等级标准, 如下表:
等级一二三四
金额(元)
各等级内级差相同。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各销售员的营业能力、工作实绩、劳动态度等要素,确定不同的基础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新进销售人员根据本人的技能、销售经历、销售年限确定基础工资标准。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按基础工资的70%发放。
第五章 绩效奖金
第十五条 绩效奖金根据各销售员的综合业绩,每季度发放一次。考核等级与奖金标准如下表:
考核等级考核分数奖金(元)
a等86分以下
b等76-85分
c等60-75分
d等55-60分
第3篇 vb公司兼职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公司兼职人员工资管理办法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兼职人员的薪资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二条 工资的构成。
兼职员工的工资,由下列三项构成。
(1)基本工资。
(2)交通津贴。
(3)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
第三条 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决定的原则是,考察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技术、经验、年龄等事项后,由人事科根据个人表现分别制订。
(2)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所制订的最低工资。
(3)员工因私事请假、迟到、早退,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4)公司与员工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由人事科制订雇用合同书加以明确。
第四条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1)兼职员工的工作时数因业务上需要并由其主管要求加班而延长时,或于休假日返回公司工作时,应依下列计算方式,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并发放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津贴。
(2)深夜加班者(从晚上10点到翌日清晨5点),则应给予深夜工作津贴。
第五条 交通津贴。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超过5公里者,则依公司所制订的交通津贴给付细则并视员工出勤状况给付津贴。
第六条 尾数的处理。
工资计算时,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时,一律计算到元,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第七条 工资扣除及工资给付方式。
(1)下列规定的扣除额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①个人收入所得税。
②各项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③根据公司与工会的书面协议规定,应代为扣除的代收金额。
④其他法令规定事项。
(2)工资对上列各项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第八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给付日。
工资计算期间从前一个月的××日开始到当月的××日为止,并以当月的××日为工资给付日。
第九条 离职或解雇时的工资。
兼职员工申请离职或被解雇时的工资,应从离职日的7日内,计算并给付该员工已工作时间所应得的工资(申请离职日恰为工资给付日,则于当日计算并给付)。
第十条 奖金。
兼职员工服务届满一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经部门主管呈报人事科核定为优秀员工,则可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金计算及给付。
奖金计算的标准,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单位,并于每年7月根据员工的表现,个别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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