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保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机构或者在其他机构内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服务项目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是指根据中医理论、全息医学及神经反射理论,运用手法、特制器具、外用中草药和物理方法(如电、磁)等,作用于人体体表特定部位,调节机体的生理、病理状况,达到防病祛病、健身、美容目的的医疗保健方法。
本管理办法所指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包括足部按摩、足底反射疗法等;所指中医美容包括瘦身减肥等。
第四条
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及中医美容机构,或者在其他机构内开设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及中医美容服务项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服务项目执业许可证》方可开业。其机构和项目设置标准、审查内容、审批程序由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的人员须经市级中医行政部门上岗资格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上岗资格的评审标准和考核认定办法,由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上岗资格考核包括中医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已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按摩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以上资格的人员,可免予考试考核,直接领取中医保健按摩上岗资格证书;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可免予中医理论考试,直接参加实践技能考核。本办法实施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统一组织的有关业务上岗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者,可直接参加上岗资格考核。其他人员必须经过上岗资格培训并经考核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执业。
上岗资格培训由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教学能力的医疗或教学机构进行。
第七条
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保健按摩和医疗美容上岗资格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委员会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并制定考核办法、工作规则等制度,认真做好上岗资格考核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上岗资格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上岗资格或者当年申请资格。
第九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服务机构或服务项目的,按照《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凡从业人员无上岗资格的,对其本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按每录用一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考核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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