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技术学院休学、复学与退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生休学、复学与退学的程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条 在校生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休学:
(一)参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请假学时数达到该学期三分之一的。
第三条 在校生因创业或其他需要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逾期两周(含)未提出复学申请的,视为放弃学籍。
因故不能在休学期满后复学的,应当申请再次休学,次数及年限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休学程序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按规定填写《学生休学申请审核表》流程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务处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休学备案操作;
(四)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知会学生。
第七条 学生复学程序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复学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按规定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流程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务处安排复学班级,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复学备案操作;
(四)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知会学生。
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九条 户口已迁至学校的学生可以不办转户口手续。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退 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获得学分数未达到该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的 50%的,在一学年内,累计获得学分数未达到该学年修读课程学分总数的 35%的;
(二)在本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律开除学籍和违法乱纪处理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十一条 退学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满足退学条件;
(二)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教务处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退学备案操作,并开具退学通知书,学生工作处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按规定填写《学生退学审核表》流程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务处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退学备案操作,并开具退学通知书,教学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经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自行离校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 退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四) 退学学生的已交学费,按省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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